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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刑事司法不仅被要求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与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实现“依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也被期待通过妥当的程序选择与裁量结构回应公众关切、修复社会关系、稳定社会预期,实现“可接受、可持续”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表面上是价值目标的扩展,实质上是刑事司法功能从单一惩罚逻辑向综合治理逻辑转型所引发的结构性问题:一方面,社会效果的强调有助于推动刑事司法走出形式主义,提升裁判的社会认同与治理绩效;另一方面,若社会效果诉求缺乏法治边界与程序约束,极易滑向“以结果取代规则”“以情绪替代理由”,反向侵蚀法律效果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本文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分析背景,首先界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概念与评价标准,揭示二者在刑事司法中“相互转化、相互制约”的内在关系;继而从诉讼各阶段与关键裁量节点出发,分析二者张力的典型形态与生成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程序法定为底线、以比例原则为枢纽、以裁量结构化与说理可审查为路径的平衡机制,强调通过制度化、程序化与协同治理把社会效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社会效果成为法律效果的外化延伸而非替代品,从而实现宽严相济政策背景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质统一。
关键词
宽严相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刑事司法;比例原则;裁量可审查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代刑事司法中的制度地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政策理念,其核心精神在于区别对待、宽严有度,通过分层回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秩序维护与权利保障的结构平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该政策并非停留在抽象宣示,而是通过轻罪治理、认罪认罚从宽、少捕慎诉慎押、非监禁化执行等制度安排不断“嵌入”诉讼运行,进而影响案件处理路径与裁量结构。宽严相济之所以具有制度地位,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犯罪形态分化明显:严重暴力犯罪、组织化犯罪需要高强度回应以形成规则确认与风险阻断;轻微犯罪、偶发犯罪若一律高压处理,容易造成刑事资源拥堵、监禁副作用扩大以及社会排斥加剧。宽严相济提供了“结构性调控框架”,要求刑事司法在不同风险层级上配置不同强度的程序与刑罚工具,从而实现治理理性。
2.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成为司法评价的重要导向
司法评价的传统重心多落在合法性、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规等“法律效果”指标上,但近年来,社会对司法的期待不仅关注“是否依法”,也关注“是否公正、是否服众、是否能解决问题”。由此,“社会效果”逐渐进入司法话语体系,成为衡量办案质量与司法公信的重要维度。在宽严相济政策背景下,社会效果被赋予更强的政策意义:从严打击要体现对公共安全与弱势群体的保护,从宽处理要体现对轻罪治理与社会修复的促进。社会效果导向可以纠正机械司法的弊端,但也可能在舆论压力、风险规避或绩效考核驱动下,演化为对规则的外在挤压,形成“为了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的危险倾向。因此,如何在宽严相济政策框架内实现二者兼顾,成为具有现实紧迫性的研究问题。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1. 宽严相济背景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张力表现
法律效果强调规范性与可预期性,社会效果强调治理性与可接受性。二者在理想状态下应当统一:依法办案本身应当产生良好社会效果。但在现实中,张力往往发生在裁量空间较大的环节:例如,轻罪不起诉是否会被认为“纵容犯罪”,严厉羁押是否会侵害人权并引发社会不满,量刑轻重如何在公众情绪与法定规则之间取舍。张力的关键不在于二者是否存在差异,而在于当二者冲突时,司法应如何选择其优先序与调和路径。
2. “兼顾”要求对刑事司法裁量结构提出的新挑战
“兼顾”不是简单折中,而是要求把社会效果诉求纳入法治化的裁量结构之中,使之可被论证、可被审查、可被复核。兼顾的难点在于:社会效果往往呈现为非规范化指标,如舆论反应、群体感受、社会稳定等,难以直接被法条吸收;若不加转化便直接进入裁判理由,容易造成说理空泛与裁量随意。由此产生新的挑战:如何把社会效果转化为可规范化、可程序化的裁量要素,避免其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借口。
(三)研究意义
1. 理论层面: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阐释
宽严相济若要实现法治化运行,需要在理论上澄清其与法治原则、程序正义的关系,尤其要回答:社会效果诉求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进入裁判理由,进入后应当遵循何种方法与边界。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把宽严相济从政策宣示提升为可操作的治理框架。
2. 实践层面:提升刑事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与治理功能
实践中许多争议案件并非因为法律适用错误,而是因为裁判缺乏可理解的理由结构,或未能回应公众关切,导致社会效果不佳。若能建立兼顾机制,使司法在合法基础上更好地解释其选择,形成可接受的治理结果,将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与治理绩效。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 刑事政策学与法治理论相结合的分析路径
本文以刑事政策学的“目标—工具—效果”框架分析宽严相济如何影响制度运行,又以法治理论的“规则优先—程序正当—权利保障”框架确定边界,旨在提出既有效又可控的兼顾路径。
2. 规范分析与司法实践观察相结合的方法
在规范分析中强调罪刑法定、程序法定、比例原则、证据裁判等底线;在实践观察中强调分流制度、强制措施、认罪认罚、量刑裁量、执行衔接等环节中社会效果诉求的实际运作机制与偏差风险。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概念界定及其关系
(一)法律效果的内涵与评价标准
1. 法律效果的规范属性与制度指向
法律效果是指司法活动在法律体系内部所实现的规范目标,核心是“依法”:事实认定符合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符合规范结构,程序运行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其本质是一种制度自洽性与权力合法性生产机制。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具有基础性意义,因为刑事权力对个体自由、人格与财产的限制具有最强烈的强制性,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与规范适用才能获得正当性。
2. 合法性、正当性与可预期性作为核心标准
法律效果的评价可归纳为三项指标。第一,合法性,即有明确法律依据、符合权限与程序规则;第二,正当性,即遵循无罪推定、辩护权保障、程序参与等正当程序要求;第三,可预期性,即同类案件处理保持基本一致,裁量理由清晰可复核,确保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具有稳定指导功能。
(二)社会效果的内涵与现实指向
1. 社会效果的治理属性与价值取向
社会效果是指司法活动对社会秩序、社会关系与公众法感的实际影响,强调司法结果在社会生活中的“可接受性”和“可持续性”。它关注的不仅是惩罚是否发生,更是冲突是否缓解、风险是否降低、关系是否修复、信任是否增强。社会效果具有治理属性,因为它指向社会系统的稳定与整合。
2. 社会稳定、矛盾化解与公众认同的衡量维度
社会效果可从三个维度观察:第一,社会稳定与安全感,即对重大风险与严重犯罪的回应是否增强社会安全预期;第二,矛盾化解与修复效果,即是否促成损害修复、减少对抗性冲突与重复报复;第三,公众认同与司法公信,即裁判是否“可理解、可接受”,程序是否体现公平,能否形成对规则的自愿遵从。
(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类型
1. 相互统一的理想状态
在理想状态下,依法办案本身应当产生良好社会效果:规则确定性与程序正义能够生成社会信任,合理刑罚能够产生一般预防与社会整合。此时二者相互促进。
2. 发生张力与冲突的现实情形
张力常出现于两类情形:其一,社会期待与法律规则不一致,例如公众对某类犯罪的情绪性要求高于法定刑与证据标准所允许的程度;其二,法律处理虽合规但沟通不足,例如从宽处理缺乏解释导致社会误解。此时社会效果诉求容易对法律效果形成压力。
3. 以法治为前提的协调可能性
协调的关键在于“转化”:把社会效果诉求转化为合法的裁量要素与程序机制,而不是直接以社会效果取代法律依据。通过比例原则、程序正义、公开说理、修复性机制等,可以使社会效果成为法律效果的外化延伸。
三、宽严相济政策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的影响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价值导向
1. 区别对待与比例回应的政策逻辑
宽严相济强调分层治理:对严重犯罪保持严厉与确定性回应,对轻微犯罪强调宽缓与修复,对中间地带强调比例化裁量。这一逻辑本质上就是把社会效果目标(安全感、修复、治理效率)嵌入法律框架,通过差别化工具组合实现整体最优。
2. 对单一“从严”或“从宽”取向的修正
宽严相济反对“严打万能论”和“宽缓万能论”。单一从严可能带来冤错风险、监禁副作用与社会排斥;单一从宽可能削弱威慑与安全感。政策的意义在于以结构平衡避免极端化,从而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创造制度空间。
(二)宽严相济政策对法律效果的影响
1. 对规范适用弹性与裁量空间的塑造
宽严相济在实践中往往通过裁量空间实现:不起诉、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非羁押措施等都需要对“社会危险性”“情节轻重”“悔罪表现”等要素作判断。裁量空间扩大有助于个案正义,但也带来同案差异、理由不透明的风险,进而影响法律效果的可预期性。
2. 对刑罚结构与程序选择的引导作用
政策推动轻罪分流与非监禁化,有利于减少短期自由刑依赖、优化刑罚结构;同时推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但若简化程序导致辩护权弱化或证据标准降低,则会损害法律效果。
(三)宽严相济政策对社会效果的影响
1. 对社会冲突缓解与风险治理的促进
从宽分流与修复性机制有利于缓解冲突,避免刑事标签造成二次伤害;从严打击有利于阻断高危害犯罪链条、增强安全感。
2. 对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认同的影响
社会效果的核心在于认同。宽严相济若能透明说明“为何严、为何宽”,并通过程序保障增强公平感,就能提升司法公信;反之,若政策口号化、裁量不透明,就会削弱社会认同。
(四)政策作用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互动特征
1. 政策促进二者协同的情形
当从宽制度伴随严格的自愿性保障、充分说理与有效监督,社会更易接受;当从严打击建立在严格证据与正当程序上,严厉更具正当性与说服力。
2. 政策放大二者张力的风险
当社会效果被简单理解为“舆论满意”或“零风险”,就可能驱动从严扩张,侵蚀程序权利;当效率指标压倒权利保障,认罪认罚可能异化为程序压力,社会效果反而变差。
四、刑事司法运行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现实张力
(一)立案与侦查阶段的张力表现
1. 追诉必要性判断中的社会压力因素
立案与侦查是社会情绪最容易介入的阶段。对热点案件、舆论案件,往往存在“必须立案、必须羁押”的社会期待。若办案机关为满足短期社会效果而降低立案门槛、扩大侦查范围,可能造成刑事追诉泛化,损害法律效果的边界控制。
2. 强制措施适用对人权保障与社会反应的影响
羁押决定既影响程序推进,也影响社会观感。过度羁押可能侵犯人身自由并引发对司法不公的质疑;过度宽缓又可能引发“放纵”质疑。张力根源在于:社会效果往往用“安全感”衡量羁押,而法律效果要求以“必要性与比例性”衡量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张力表现
1. 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接受度问题
不起诉具有典型的治理价值,但社会往往对“不起诉”存在“未惩罚即不公”的直觉。若检察机关缺乏充分沟通与理由说明,可能导致社会误解甚至信访风险。此时,社会效果压力可能促使机关倾向起诉,从而牺牲分流效率与修复机会。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效果平衡难题
认罪认罚可以提升效率并实现适度从宽,但若告知不足、辩护不充分,可能导致程序性不公,形成法律效果风险;若从宽幅度与社会期待差距过大且说理不足,也会形成社会效果风险。
(三)审判阶段的张力表现
1. 裁判结果合法性与社会期待之间的冲突
审判阶段的冲突最集中体现在量刑:社会期待常以“严惩”表达情绪性正义,而法律规则要求以罪责刑相适应、法定刑幅度与量刑情节为依据。若迎合社会情绪而突破规范边界,会损害法律效果;若完全忽视社会关切而缺乏解释,会损害社会效果。
2. “情理因素”介入裁判的边界问题
情理因素在裁判中并非不可进入,但必须被规范化:例如通过赔偿、谅解、和解等制度化事实进入量刑考量,而不是以抽象“民愤”“影响恶劣”替代要素审查。边界不清就会导致说理空泛与裁量任意。
(四)执行与衔接阶段的张力表现
1. 非监禁化执行的社会风险认知
缓刑、社区矫正等制度有利于再融入,但社会可能担忧“放出来再犯”。若缺乏监督与支持体系,从宽执行可能导致真实风险,反噬社会效果。
2. 从宽执行与社会安全感之间的矛盾
社会安全感的形成不仅取决于刑罚严厉,更取决于治理可见性与风险可控性。若从宽执行缺乏透明机制与风险评估,社会更难接受。
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制度基础与原则要求
(一)法治原则的基础性约束
1. 罪刑法定与程序法定的优先地位
兼顾的前提是底线清晰:任何社会效果诉求都不能突破罪刑法定与程序法定。尤其在入罪、证据标准、强制措施、剥夺权利等环节,法律效果具有优先性。
2. 防止以社会效果否定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不能成为降低证据门槛、突破程序保障的理由。否则所谓“社会效果”只能是短期情绪满足,长期必然损害司法信任。
(二)比例原则与合理裁量
1. 比例原则在效果平衡中的枢纽作用
比例原则将社会效果诉求法治化: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可以是正当目的,但必须经过必要性与相当性审查,选择对权利侵害最小而效果足够的手段。
2. 裁量空间的结构化与要素化
要实现兼顾,必须把裁量从“印象判断”转化为“要素判断”,明确哪些事实要素对应哪些处理选择,避免社会效果以模糊方式进入裁量。
(三)程序正义与公开说理
1. 通过程序保障增强社会认同
社会效果的核心来源之一是程序公正感。即便结果不完全符合期待,只要程序公开、对抗充分、理由清晰,社会更可能接受。
2. 裁判说理对效果兼顾的支撑功能
说理应当解释政策与规则如何共同作用:为何此案适用从宽、从宽依据是什么、如何控制风险;为何此案从严、从严的规范与事实基础是什么。说理越充分,社会效果越稳定。
(四)效果兼顾的边界意识
1. 社会效果不能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理由
边界意识要求把社会效果放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而不是把法律让位给社会效果。
2. 法律效果应通过制度方式转化为社会效果
真正的路径不是“牺牲法律效果换社会效果”,而是通过修复性机制、沟通机制、救济机制等把法律效果外化为可感知的社会效果。
六、宽严相济背景下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现路径
(一)在制度设计层面的路径
1. 明确宽严相济政策的规范化表达
应推动政策要素化:明确轻罪分流条件、从宽适用范围、从严适用对象、风险评估要素等,使政策能够以规则形式进入司法运行。
2. 完善轻罪分流与非监禁化制度配套
从宽要产生社会效果,必须有配套: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心理干预、就业支持、被害人救助与损害修复机制。缺乏配套的从宽容易变成“宽而不管”,产生反噬。
(二)在司法裁量层面的路径
1. 建立裁量标准与类案参照机制
通过量刑规范化、类案检索与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减少裁量差异,使法律效果的可预期性增强,社会效果也更稳定。
2. 强化裁量理由的可论证性与可审查性
对逮捕、起诉、不起诉、量刑建议、缓刑适用等关键节点,强化书面理由与要素审查,使社会效果诉求以可审查方式进入决策。
(三)在社会治理协同层面的路径
1. 加强刑事司法与社会治理资源衔接
分流案件需要行政、社区与社会组织承接,否则司法只能用从严替代治理。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机制,使从宽有“出口”。
2. 通过修复性司法与社会支持机制放大正向社会效果
修复性司法能够把裁判结果转化为可感知的修复成果,提高被害人满意度与社会接受度,是实现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果的重要通道。
(四)在评价与考核层面的路径
1. 构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应包含合法性、程序保障、权利保护、资源效率、再犯控制、修复完成度、公众满意度等指标,形成多维平衡。
2. 防止单一社会效果指标对司法活动的反向激励
若以“零舆情”“零信访”作为核心指标,容易驱动从严扩张与程序压缩。应以制度化指标替代情绪化指标,以长期治理效果替代短期稳定表象。
七、结论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不是“法律让步于社会”,也不是“社会效果附庸于法律”,而是以法治原则为底线,通过制度与程序把社会效果诉求纳入可论证、可审查的裁量结构之中。法律效果是刑事司法的根本与底线,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在社会层面的外化与延伸。要实现二者统一,关键在于:第一,坚持罪刑法定与程序法定,防止社会效果成为突破底线的理由;第二,以比例原则为枢纽,将社会效果诉求转化为合法的裁量要素与手段选择;第三,通过裁量结构化、类案参照与公开说理增强可预期性与可接受性;第四,通过轻罪分流配套、修复性机制与社会治理协同,把法律效果持续转化为稳定、可感知的社会效果。宽严相济的真正价值,正在于为这种“法治化的效果统一”提供结构空间;而其能否落地,则取决于制度化、程序化与评估化的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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