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浏览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刑事司法政策功能的转型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使国家治理不再仅依赖单一权力主体的命令控制,而更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制度规则供给与风险结构治理。在这一背景下,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也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传统意义上,刑事司法更多被理解为“末端制裁机制”,即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以追诉、审判与刑罚执行对犯罪作出否定性评价,并以惩罚方式维护秩序。然而,当代社会风险呈现出高流动性、强扩散性与深嵌入性特征,许多治理难题并非单一犯罪行为导致,而是与社会结构、利益冲突、组织化风险和数字化空间等因素交织。刑事司法因此不可避免地被期待承担更多“前端调控”与“结构治理”功能,例如通过轻罪分流减少系统拥堵,通过非羁押措施降低社会成本,通过修复性机制缓和矛盾,通过重点打击遏制高风险犯罪链条。
这种功能转型并不意味着刑事司法无限扩张,而是意味着刑事司法政策需要在“治理有效”与“法治边界”之间找到更精细的定位:既能回应社会安全需求、稳定秩序预期,也能维持程序正义、权利保障与规范确定性。在这一意义上,宽严相济理念的提出与强调,正是刑事司法政策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寻求结构平衡的一种制度回应。
宽严相济理念从刑事政策原则向社会治理工具的拓展
宽严相济理念的基础逻辑是差别化治理,即根据行为危害性、风险程度、犯罪人可矫治性以及社会修复可能性等因素,配置不同强度的刑事回应。它的意义并不局限于量刑轻重,而是具有明显的程序与治理指向:对严重犯罪保持高压打击,形成规则确认与威慑;对轻微违法与轻罪案件强调分流、修复与再融入,降低刑事标签与监禁副作用;在二者之间,以比例原则、风险评估与可审查裁量构建动态平衡。
当这一理念进入社会治理语境时,它不再仅仅是一种司法处理风格,而成为刑事司法嵌入社会治理体系的“中介机制”:通过宽的方式将大量低风险行为从高成本的刑事轨道中分流出去,通过严的方式对高危害领域提供确定的规范信号,通过相济的方式调节资源投放、协调社会预期、缓和社会冲突。换言之,宽严相济使刑事司法能够以更低的社会成本实现更高的治理收益,也使刑事司法更容易与行政管理、社会组织、社区矫治等治理机制形成联动。
(二)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宽严相济理念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
宽严相济理念进入社会治理体系后,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是否正确”,而在于“如何定位”。如果将其理解为可以无限承载社会治理目标的“万能钥匙”,就可能导致刑事司法功能扩张,出现以刑事手段替代行政、社会与公共服务手段的倾向;如果将其理解为仅与量刑轻重相关的“末端口径”,又会忽视其在程序分流、矛盾修复、风险分层管理等方面的治理价值。
因此,必须回答三个层层递进的问题:第一,宽严相济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究竟承担何种功能,是秩序维护、风险调控,还是社会整合与资源配置?第二,这些功能如何通过刑事司法制度运行实现,而不是停留在理念宣示?第三,当宽严相济承载治理期待时,如何设置法治边界与程序约束,避免其成为权力扩张的理由或裁量随意的遮蔽?
从社会治理视角重构刑事司法政策功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从社会治理视角重构刑事司法政策功能,具有两方面意义。理论上,它有助于突破单纯“刑法—犯罪—刑罚”的线性视角,把刑事司法放在治理体系中理解,强调其与行政治理、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之间的功能分工与协同机制,从而更准确地解释宽严相济为何成为重要理念,以及其为何必须被制度化与程序化。实践上,这种重构有助于形成可操作的政策设计逻辑:哪些领域应当从严、从严的制度工具是什么;哪些领域适合从宽、从宽的配套资源如何配置;如何通过数据监测与反馈机制校正偏差,使刑事司法既不失灵也不越界。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社会治理理论与刑事政策学相结合的分析路径
社会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协同、风险共治与制度化过程;刑事政策学强调目标—工具—效果的匹配与评估。本文以二者结合为基本路径:用社会治理理论解释刑事司法为何被期待承担更多功能、如何与其他治理机制形成协作;用刑事政策学解释宽严相济如何作为工具组合逻辑进入制度运行,并通过效果评估来检验其治理价值。
规范分析与治理实践考察相结合的方法
宽严相济的社会治理功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因此规范分析用于明确边界与底线,包括程序法定、比例原则、权利保障与裁量可审查。治理实践考察则用于揭示运行机制与偏差风险,包括轻罪分流、认罪认罚、非羁押措施、社区矫治与社会支持等制度的实际效果与结构性难题。两者结合的目标,是提出既“可治理”又“可法治”的功能定位方案。
二、宽严相济理念的社会治理理论基础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转变
“管理”强调单向度控制与命令执行,侧重行政权力的集中运行;“治理”强调多主体参与与规则协同,侧重通过制度安排和程序机制实现持续性秩序。治理理念下,社会秩序不是仅靠强制实现,而是依靠制度信任、规则可预期与社会成员的合作来维持。刑事司法嵌入治理体系,必须适应这一转变,减少运动式、情绪式、单目标的执法逻辑,转向规则化、分层化与协同化的运行方式。
多元主体协同与风险共治的治理结构
社会治理现代化强调国家、市场、社会组织与社区共同参与,强调风险识别、风险预警与风险处置的全链条治理。刑事司法在其中既是最终保障机制,也是重要的风险处置工具,但其介入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只有当其他治理工具不足以有效应对危害时,刑事司法才应当以更高强度介入。宽严相济在此提供了一种强度调节机制,使刑事司法的介入能够分层、有序、可控。
(二)刑事司法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变迁
刑事司法由“末端制裁”向“前端调控”延伸
刑事司法不再仅在犯罪发生后介入,而通过程序分流、社会风险防控、重点领域治理等方式形成前端调控。例如,对轻罪采取快速分流和非监禁化处理,既可减少羁押对个体生活的破坏,也可避免司法系统被大量低风险案件挤占资源;对组织化、链条化犯罪则通过集中打击实现阻断效应。这种延伸使刑事司法成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但也带来边界压力。
刑事司法与行政治理、社会治理的功能分工
刑事司法的优势在于强制性与权威性,能够提供明确的规范确认与社会威慑;但其成本高、后果重、风险大,不适合承担普遍性社会管理任务。行政治理更适合日常监管与风险预防,社会治理机制更适合矛盾化解、关系修复与支持服务。宽严相济的治理意义之一,就是促使刑事司法回到“适度介入、重点发力”的位置:对高危害领域从严,对可修复领域从宽,并通过分流机制把非刑事问题引导至更合适的治理通道。
(三)宽严相济理念的治理属性
差别化回应与精细化治理的契合
精细化治理强调分类施策、精准投放与过程评估。宽严相济本质上是刑事治理的精细化原则:以差别化回应替代一刀切,以风险层级替代罪名标签,以工具组合替代单一惩罚。这使刑事司法能够以较低成本实现较高治理效率。
宽严相济作为刑事司法嵌入社会治理的中介机制
宽严相济之所以能成为中介机制,是因为它提供了两种关键能力:一是“分层配置能力”,决定哪些问题应以强制手段处理、哪些问题可通过修复与支持解决;二是“预期管理能力”,通过严的确定性回应强化规则信号,通过宽的制度安排缓和社会矛盾、减少标签化排斥,从而维护社会整体信任与合作基础。
三、宽严相济理念下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结构
(一)秩序维护功能
“严”的威慑与规范确认作用
在社会治理中,秩序维护不仅是减少违法数量,更是形成稳定预期。对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害弱势群体犯罪等保持从严回应,可以向社会传递明确的规则信号,完成对法规范的确认,稳定公众对秩序的基本期待。威慑的有效性不单取决于刑罚严厉,更取决于执法确定性与程序正当性:只有在证据标准严格、裁判说理充分的情况下,从严才具有真正的规范权威。
对重大风险与严重犯罪的集中回应
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风险往往具有扩散性与系统性,刑事司法必须具备集中回应能力。宽严相济要求把“严”的资源集中用于高危害领域,避免把严厉化扩散到轻微违法,从而减少刑事治理的机会成本。
(二)风险调控功能
“宽”的分流与缓冲机制
风险调控的关键不是把所有风险都刑罚化,而是把刑事司法作为最后防线,同时建立分流与缓冲机制。对轻微违法、轻罪与可矫治行为采取从宽政策,通过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非羁押措施、简化程序、社区矫治等方式,使其进入更低成本、更具修复性的治理通道。这种缓冲机制能够减少系统压力,降低个体被贴标签的风险,从而避免因过度刑罚化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对轻微违法与可矫治行为的非刑罚化处理
宽严相济中的“宽”强调治理工具多元化。对可修复损害的行为,优先通过赔偿、和解、修复性司法、社区服务等方式实现责任承担,有助于把冲突从对抗性轨道转入修复性轨道,从而提高治理的长期稳定性。
(三)社会整合功能
修复性司法与关系修复
社会治理的一个核心任务是把冲突变为可管理的秩序。修复性司法通过促成责任承担、损害修复与关系重建,能够减少“惩罚—对抗—再冲突”的循环。宽严相济提供了把部分案件引向修复性路径的政策依据,使刑事司法不仅产生否定性评价,也产生修复性结果。
对社会成员再融入的支持功能
刑事司法若仅追求惩罚,容易造成犯罪人边缘化,从而提高再犯风险。宽严相济在社会整合层面的意义,是通过非监禁化与社会支持体系,使低风险犯罪人保持社会联系,降低再犯概率,减少治理长期成本。
(四)资源配置功能
刑事司法资源的分层投入
刑事司法资源有限,分层投入是治理理性的核心。宽严相济通过轻罪分流释放资源,把侦查、起诉、审判的高强度资源集中用于重罪、复杂案件与重大风险领域,从而提高整体治理效率。
宽严相济对司法效率的结构性影响
效率不是单纯“快”,而是成本与效果的匹配。宽严相济通过程序分流、非羁押替代和执行社会化,降低案件处理成本;同时通过重点打击提高严重犯罪治理效果。这是一种结构性效率,而非简单的办案速度竞赛。
四、宽严相济理念在刑事司法运行中的治理机制
(一)立案与侦查阶段的治理嵌入
犯罪化边界控制与前端分流
立案与侦查是刑事权力介入的起点,也是对人权影响最集中的阶段。宽严相济要求在此阶段进行“必要性筛选”:对危害性不足以进入刑事轨道的行为,应通过行政、民事、行业治理等方式处理,避免刑事追诉泛化。对进入刑事轨道的轻罪案件,也应尽早识别其分流可能性,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与高强度侦查措施。
强制措施选择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强制措施是典型的治理工具配置问题。宽严相济要求将羁押作为高风险案件的手段,而不是一般性默认选项,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非羁押替代机制、动态评估等方式,把权力强度与风险水平匹配起来,既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也减少对人身自由的不当侵害。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治理分流
不起诉制度的治理功能
审查起诉阶段是分流的关键节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能够把轻罪案件导向修复与矫治路径,避免进入高成本审判程序。其治理价值在于把“是否追诉”转化为“如何治理”:通过条件约束与监督管理,实现对行为人的矫治,同时实现对被害人损害的修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社会协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以成为治理协同机制:通过律师帮助、检察建议、社区矫正衔接,实现程序与治理资源的联动。但其前提必须是自愿性、知情性与权利保障充分,否则就会从协同机制异化为程序性压力。
(三)审判阶段的治理表达
审判程序选择与社会预期引导
审判不仅决定个案结果,也向社会表达规则立场。宽严相济要求对轻罪案件适用简化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并保持权利底线;对重大案件则坚持严格程序与充分审理,以增强裁判权威与社会信任。这种差别化程序选择本身就是治理信号管理。
裁判说理中的治理价值呈现
裁判说理是连接法律逻辑与治理逻辑的关键机制。通过要素化说理解释为何从严、为何从宽、为何适用某种程序与刑罚,能够提升裁判可理解性与可接受性,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疑虑,使宽严相济从口号变为可审查的裁量结构。
(四)执行与社区衔接阶段的治理延伸
非监禁化执行与社区治理
执行阶段决定刑事司法是否真正实现社会整合。宽严相济强调对低风险犯罪人更多采用社区矫正、缓刑等方式,使其在社区内完成矫治与监督,降低监禁副作用。非监禁化不是放任,而是需要社区治理资源与监督机制支持。
刑事执行与社会支持体系的联动
再融入需要就业、家庭支持、心理干预、社会服务等多维资源。宽严相济的治理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联动是否充分:如果只有从宽决定而没有支持体系,就可能出现再犯;如果只有严厉惩罚而缺乏再融入通道,就可能形成持续边缘化风险。
五、宽严相济理念与社会治理的现实张力
(一)治理功能扩张与法治边界的冲突
刑事司法过度介入社会治理的风险
当社会治理压力增大时,刑事司法容易被当作“快速见效”的工具,导致刑事手段扩张,出现轻微行为刑事化、羁押常态化、运动式执法等问题。这种过度介入短期可能带来秩序表象,但长期会提高治理成本、侵蚀权利保障、损害制度信任。
政策逻辑替代法律逻辑的隐患
宽严相济若被用作替代法律论证的理由,会使裁量理由不透明,甚至出现以政策口号支撑结论的现象,削弱司法的规范性与可审查性。政策逻辑只能辅助解释与裁量,不能取代法律依据与程序正当。
(二)差别化治理中的公平问题
裁量差异与同案不同处
差别化治理天然依赖裁量,而裁量扩张可能带来地区差异、主体差异、案件差异。若缺乏统一指引与类案参照,宽严相济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处,损害平等原则。
社会治理资源分布不均带来的影响
从宽机制往往依赖社区矫正、社会服务与支持资源。资源不均会导致“有资源地区更能从宽、无资源地区更倾向从严”,从而形成结构性不公平。这是宽严相济从理念走向治理工具时必须正视的现实难题。
(三)治理效果评估的难题
社会治理成效的可测性问题
治理成效不仅体现在犯罪数量变化,还体现在冲突缓解、信任提升、再融入效果等“软指标”。这些指标难以量化,容易使政策评估停留在结案数、打击数等单一指标上,从而扭曲宽严相济的真实目标。
短期稳定与长期治理目标的冲突
从严往往具有短期可见性,从宽的长期收益则更隐性。若考核机制偏好短期指标,政策实施就可能倾向“从严扩张”,忽视从宽机制的长期治理价值。
六、宽严相济理念下刑事司法政策的功能定位优化
(一)刑事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适度定位
刑事司法的“有限治理”原则
刑事司法应当坚持有限治理,即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持必要性、比例性与补充性。刑事司法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工具,而是最后防线与关键支撑机制。宽严相济应服务于这种有限治理:严用于关键风险,宽用于可修复领域,相济用于调节强度与资源。
与行政、社会治理机制的边界划分
应当明确哪些问题优先由行政监管与行业治理解决,哪些问题由社会组织与社区机制修复,刑事司法只在必要时介入并提供强制保障。边界清晰才能避免刑事化泛滥,也才能让从宽分流真正落到其他治理通道。
(二)宽严相济理念的制度化表达
将治理理念转化为程序性规则
制度化的关键是把宽严相济转化为可操作、可复核的程序规则,例如轻罪分流标准、羁押必要性审查要素、从宽适用条件、修复性程序启动规则、量刑建议与裁判说理要素化等。理念只有进入规则,才能避免口号化。
建立裁量可审查与治理反馈机制
应当通过裁量理由记录、公开说理、类案参照、检察监督与救济机制,使宽严相济的运用可审查。同时建立治理反馈机制,把再犯率、社区矫正完成情况、被害人满意度、社会服务衔接效果等纳入政策评估,形成闭环调整。
(三)以治理效果为导向的政策评估体系
治理绩效指标的构建
指标体系应当包含四类:秩序指标(严重犯罪控制效果、重大风险处置效果)、权利指标(羁押率、程序保障质量)、效率指标(资源投入与案件周期)、整合指标(再犯率、再融入效果、修复完成度)。四类指标共同构成宽严相济的治理绩效,而不能用单一“打击数据”替代。
数据化、常态化评估机制的完善
评估应当常态化、周期化,避免运动式政策调整。通过数据监测与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从严扩张或从宽失灵的偏差,并以制度改进而非口号加码的方式纠偏。
七、结语
(一)研究结论概括
宽严相济理念在社会治理语境下,体现为刑事司法政策的结构性调控机制。它通过严的规范确认与集中回应维护秩序,通过宽的分流修复与再融入促进社会整合,通过相济的分层配置实现资源优化与风险调控。其关键价值在于使刑事司法能够以更理性的方式嵌入社会治理体系,但其有效性高度依赖制度化规则、程序化约束与可评估机制。
(二)宽严相济理念对刑事司法与社会治理协同发展的启示
刑事司法与社会治理的协同,不能建立在刑事化扩张之上,而应建立在有限治理、边界清晰、分层配置与闭环评估之上。宽严相济理念的深化方向,应当是把治理目标转化为可操作规则,把裁量过程纳入可审查机制,把治理效果纳入数据化评估,并通过行政与社会支持体系承接从宽分流的治理任务。只有如此,宽严相济才能真正成为法治化社会治理的稳定能力,而不是阶段性口号或权力扩张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