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浏览规范分析与实证观察相结合的方法
宽严相济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规范层面,因为其效果必须通过制度运行来检验。本文在规范分析中强调法律原则边界、程序正当性与裁量理由结构;在实证观察中强调可观测指标,如案件分流、羁押适用、量刑结构、再犯与社会效果等。两者结合的关键在于:用规范确定边界,用数据检验效果,用机制解释偏差,并据此提出可操作的改革方案。
二、宽严相济政策的刑事政策学基础
(一)刑事政策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刑事政策的概念、功能与类型
刑事政策可以被界定为国家为控制犯罪、维护秩序、实现社会整合而采取的总体策略体系,它既包括刑罚与刑事程序的安排,也包括与刑事法相衔接的社会政策与预防政策。刑事政策的功能通常体现为三类:一是控制功能,通过威慑、隔离与矫治减少犯罪;二是分配功能,通过资源配置决定哪些行为进入刑事轨道、哪些案件被优先处理;三是整合功能,通过程序公正与合理制裁增强社会对法的信任,从而实现秩序的内生稳定。
从类型上看,刑事政策既有“严厉化政策”(强调高压打击、刑罚严峻、羁押优先),也有“宽缓化政策”(强调非监禁化、分流与修复),还有“理性化政策”(强调比例原则、证据标准、程序保障与风险评估)。宽严相济恰恰试图将严厉与宽缓置于理性化框架之中,通过结构性调控减少极端化政策带来的副作用。
刑事政策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可理解为“方向与边界”的关系。刑事政策提供治理方向,刑法提供规范边界;刑事政策可以推动立法改革,但不能替代法律规范。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则更为敏感,因为程序法直接决定国家权力如何介入个体权利。刑事政策可以影响程序选择与资源配置,但必须受程序法定、无罪推定、辩护权保障等原则的约束。
从刑事政策学立场看,最理想的状态是“政策—法律双重互构”:法律通过规则把政策限定为可操作的制度,政策通过目标与评估推动法律不断调整以适应治理现实。宽严相济若要稳定发挥作用,必须进入这种互构关系,而不能停留在“政策压倒法律”或“法律无视政策”的两种极端。
(二)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论渊源
社会防卫论与刑罚个别化思想
宽严相济的深层逻辑与社会防卫论的风险意识相关,即刑罚的运用不应仅回应过去的行为,也应考虑对未来风险的控制,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刑罚化带来的社会成本。刑罚个别化思想则强调对不同犯罪人采取不同反应方式,反对同质化制裁。这两者共同支撑了宽严相济的“差别处遇”基础:对高风险、高危害者从严,对低风险、可矫治者从宽,通过结构分层实现整体控制。
比例原则与现代风险治理理论
比例原则为宽严相济提供了法治化语言:国家刑事干预必须具有正当目的、必要性与相当性。现代风险治理理论则强调风险社会中治理应当“前移、分层、协同”,刑事司法作为治理工具之一,应避免对所有风险作同强度回应,而应依据危害程度与风险概率进行差别化配置。宽严相济的“相济”在此可理解为一种比例化与层级化的治理技术。
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定位
宽严相济兼具价值宣示与技术指引双重属性。在体系中,它既是总原则,也通过一系列具体政策和制度得到展开,如轻罪治理、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刑罚结构调整、非监禁化措施等。其定位不应是替代具体制度,而应是指导制度组合与运行方式,形成“总体平衡—阶段分流—个案裁量”的多层结构。
三、宽严相济政策的结构性解读
(一)“宽”与“严”的政策内涵
“宽”的适用对象、方式与边界
“宽”并非普遍性宽松,而是针对特定对象与情形的制度化宽缓。其对象通常包括轻微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悔罪表现者,以及具有较强社会支持网络、再犯风险较低者。其方式主要体现为:程序上分流(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简化程序、轻罪快速处理),措施上非羁押优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审慎适用与替代),实体上非监禁化与恢复性安排(缓刑、社区矫正、赔偿和解、修复性司法)。
“宽”的边界在于:不能突破罪刑法定与程序法定,不能以效率为由削弱权利保障,不能把“宽”异化为对特定群体的任意偏袒。更重要的是,“宽”必须可论证:为什么宽、宽到何种程度、宽的社会效果如何,都应当通过制度理由与数据反馈加以检验。
“严”的适用情形与功能指向
“严”同样不是无差别高压,而是对高危害、高风险、高社会关注度案件的规范性回应。其适用情形包括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害弱势群体犯罪、组织性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毒品犯罪以及累犯惯犯等。其功能指向至少包括:第一,隔离与阻断继续危害;第二,强化一般预防与规范确认,稳定社会预期;第三,对被侵害者提供象征性与实质性保护,维护法秩序权威。
“严”的边界同样必须法治化:严不等于突破证据标准,严不等于扩大羁押范围,严不等于减少辩护权与审判公开。严的正当性来自规范与程序,而不是来自情绪性回应。
(二)“相济”的运行逻辑
差别化治理与分类处置机制
“相济”首先意味着分类。分类的基础不仅是罪名,更是危害性、行为方式、犯罪人风险、被害人损害程度与修复可能性等多维指标。分类之后,才有差别化的程序路径、措施配置与制裁强度。刑事政策学强调,真正的“相济”是一种结构安排:轻罪更多走分流与修复,重罪更多走严惩与隔离,中间地带则依赖比例化裁量与可审查机制。
动态平衡与阶段性调控
“相济”还意味着动态。犯罪形势、社会风险与资源条件会变化,刑事政策不可能一成不变。动态平衡要求:当某类犯罪显著上升、社会危害加剧时,可以阶段性提高回应强度;当治理成本过高、边际效果递减时,应及时调整策略,扩大分流与非监禁化。动态并不等于随意,必须以数据监测、评估报告和制度程序为支撑,避免运动式摆动。
(三)宽严相济政策的运行层级
立法层面的政策表达
立法层面通过犯罪化范围、法定刑配置、从宽从严情节体系、程序分流制度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学强调,立法是最关键的结构杠杆:若立法刑罚结构过于严峻,则司法“从宽”空间被挤压;若立法过度扩张犯罪化,则分流压力转移到司法,导致政策落地困难。
司法层面的政策实施
司法层面体现为侦查、起诉、审判的裁量结构与程序选择,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起诉裁量、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适用、量刑建议与裁判说理等。司法实施阶段最容易出现“政策口号化”或“政策工具化”,因此更需要程序化约束与理由公开。
执行与社会治理层面的政策延伸
执行层面通过缓刑、假释、社区矫正、再犯预防与社会支持体系体现“宽”的延伸;通过严格监管、专项治理与风险控制体现“严”的延伸。刑事政策学认为,执行是宽严相济的效果检验场:非监禁化是否导致再犯上升,严厉化是否导致监狱拥挤与边缘化加剧,都必须在执行与再社会化环节接受检验。
四、宽严相济政策的刑事政策功能评估
(一)犯罪治理功能评估
对犯罪预防与控制效果的影响
宽严相济对犯罪控制的影响不是线性的。对严重犯罪保持高强度回应,通常能够在短期内强化威慑与隔离效果;对轻罪实施分流与修复,则更可能在中长期降低再犯、减少犯罪人社会排斥。其关键在于“匹配”:严要对准高危害与高风险,宽要对准低风险与可修复。若严对错对象,会造成权力滥用与资源浪费;若宽对错对象,会导致治理失灵与公众安全感下降。
对刑罚结构与刑事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
宽严相济的核心贡献之一在于资源重分配。通过轻罪分流、非羁押化、简化程序,可以把有限司法资源投入重罪与复杂案件,提高整体治理效率;同时通过刑罚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自由刑依赖,有助于降低监禁成本与“监禁副作用”。评估时可关注羁押率、轻罪案件进入审判比例、监禁刑占比、平均审理周期等指标。
(二)司法运行功能评估
对司法裁量结构的影响
宽严相济往往意味着更大的裁量空间,因为分类治理依赖对个案风险与危害程度的判断。裁量扩大会带来两种可能:一是实现精准治理,二是产生裁量差异与不平等。刑事政策学评估因此必须关注裁量的结构:裁量是否有明确标准,是否有统一指引,是否有类案参照,是否有救济渠道,是否有理由公开。
对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作用
宽严相济中的“宽”常被寄予提高效率的期待,但效率提升若以牺牲程序权利为代价,会损害司法公信并产生长期治理成本。评估应当把效率与公正同时纳入:既看结案速度、成本投入,也看辩护权保障、证据标准贯彻、裁判说理质量与上诉改判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