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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治体系中统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重要政策原则,而人权保障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之一。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二者既具有内在一致性,又存在张力关系:一方面,宽严相济通过差别化处理和比例化回应,有助于防止刑事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服务于人权保障;另一方面,若政策导向缺乏制度边界与程序约束,也可能在诉讼运行中侵蚀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本文以刑事诉讼为分析场域,系统梳理宽严相济政策与人权保障的理论关联,在此基础上,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衔接等阶段,分析二者互动中的主要张力及其表现形态,重点论证刑事诉讼中实现宽严相济政策与人权保障协调的制度条件与平衡机制。研究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并非对人权保障的外在限制,而应通过程序法定、比例原则与可审查裁量机制的嵌入,转化为促进人权保障的制度工具。
关键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比例原则;平衡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刑事法治语境中,刑事诉讼不再仅仅是发现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的技术性程序,而是承载着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功能。人权保障由此成为刑事诉讼制度正当性的核心依据。与此同时,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贯彻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在程序运行中不断发挥影响力。
然而,在具体适用中,宽严相济政策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并非始终清晰。一些实践中存在的现象,如以“从严打击”为由扩大羁押适用范围,或以“从宽处理”为名弱化程序保障要求,均引发了关于政策是否可能侵蚀人权的质疑。因此,有必要从刑事诉讼整体结构出发,系统分析宽严相济政策与人权保障之间的互动逻辑,并探讨实现二者平衡的制度机制。
二、宽严相济政策与人权保障的理论关系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价值取向
宽严相济政策强调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其基本精神在于反对刑事打击的绝对化和简单化。从价值层面看,该政策并不追求单一的严厉惩罚,而是试图在社会防卫与个体权利之间寻找合理区间。这一取向本身与现代人权理念并不冲突。
(二)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为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程序参与权的保护。无罪推定、辩护权、程序正当等原则,均构成限制国家刑事权力的重要制度屏障。
(三)二者关系的结构性分析
从理论上看,宽严相济政策提供的是宏观价值导向,而人权保障则体现为具体制度规则。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协调。关键问题在于,如何防止政策导向在程序运行中被绝对化,从而突破人权保障的制度底线。
三、立案与侦查阶段中的平衡机制
(一)立案决策中的追诉必要性控制
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启动的起点。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意味着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分流,避免刑事追诉的泛化。这种做法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刑事干预,从源头上保护公民免受不当追诉,体现对人权的前置性保障。
(二)侦查措施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侦查阶段是对人权影响最为集中的阶段。宽严相济政策在此并不意味着强化侦查强度,而应通过比例原则,对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的适用进行必要性和适当性审查。
(三)强制措施差别化适用的人权意义
通过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可以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人身自由的侵害。这正是宽严相济政策与人权保障在侦查阶段的具体交汇点。
四、审查起诉阶段中的平衡机制
(一)起诉裁量与人权保障的制度张力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宽严相济政策通过引导检察机关对轻罪案件作出合理分流,能够减少被追诉人承受的程序负担,有利于人权保障。
(二)不起诉制度的保障功能
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轻微犯罪案件提供了程序性出口。这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取向,也通过避免正式审判程序,降低了对被追诉人社会评价和权利状态的负面影响。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保障前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权利让渡风险。实现平衡的关键在于,确保被追诉人的认罪自愿性和程序知情权,使从宽处理建立在充分权利保障的基础之上。
五、审判阶段中的平衡机制
(一)审判程序选择中的差异化正当性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是宽严相济政策在审判阶段的重要体现。但这些程序的适用必须以被告人知情同意和权利保障不降低为前提。
(二)裁判说理对人权保障的支撑作用
通过充分说明从宽或从严处理的理由,有助于增强裁判的透明度和可接受性。裁判说理不仅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政策被滥用的关键机制。
(三)程序公正的不可让渡性
无论案件轻重,审判阶段的基本程序权利均不可因政策考量而被削弱。宽严相济政策只能在程序框架内发挥调节作用,而不能突破人权保障的底线。
六、执行衔接阶段中的平衡机制
(一)刑罚执行方式选择的人权考量
缓刑、假释等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行阶段的延续,其核心在于通过非监禁化手段减少对人身自由的持续侵害,促进被执行人社会再融入。
(二)执行阶段人权保障的持续性
人权保障并不因裁判生效而终止。执行阶段通过合理适用减刑、假释制度,可以防止刑罚效果的过度累积。
(三)诉讼终局与社会治理的协调
通过执行衔接实现宽严相济,有助于刑事诉讼结果与社会治理目标的协调,从而在更广泛层面实现人权保障的制度价值。
七、宽严相济政策与人权保障平衡的制度条件
(一)程序法定原则的刚性约束
宽严相济政策必须在程序法定的框架内运行,任何政策考量均不得突破明确的程序规则。
(二)裁量权行使的可审查性
通过裁量理由公开和救济机制设置,可以防止政策被任意化适用,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
(三)比例原则的核心地位
比例原则是连接宽严相济政策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枢纽,其贯彻程度直接决定二者平衡的实现效果。
八、结论
在刑事诉讼中,宽严相济政策与人权保障并非零和关系。通过制度化、程序化的平衡机制,宽严相济政策可以转化为限制刑事权力、促进人权保障的重要工具。未来,应进一步强化比例原则和裁量可审查机制的运用,使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始终服从于人权保障这一根本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