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浏览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治理体系中的提出与发展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表述,并非凭空出现,而是在刑事治理长期经验积累、犯罪结构变化与法治化转型需求共同作用下逐步明确的治理原则。其提出有两条相互交织的线索:一是犯罪形势与社会风险的结构性变化,使刑事治理必须摆脱单一“严打”式逻辑,转向分类治理、精准治理;二是法治国家建设推进,要求刑事权力运行既要有效,也要受限,既要回应社会安全诉求,也要保障个体权利,从而迫使刑事政策在“惩罚—预防”“效率—正当”“安全—自由”之间形成可持续的均衡机制。
在这一脉络中,宽严相济可被理解为一种“结构性治理原则”:它不是对某个具体制度的描述,而是对刑事政策体系的总体要求,即在宏观层面保持刑罚威慑与社会整合的平衡,在中观层面实现资源配置的重心调整,在微观层面推动案件处理的差别化与个别化。其发展过程体现出从运动型治理向常态化治理转型的轨迹:从强调“重点打击”到强调“综合治理”,从强调“结果导向”到强调“程序约束”,从强调“同类同罚”到强调“分层分流”。
刑事政策学视角下重新审视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意义
刑事政策学关注的不是单一规范条文的解释适用,而是国家如何运用刑罚、刑事程序与相关社会治理工具,实现对犯罪的控制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它强调目标、工具与效果之间的匹配,并通过评估逻辑检验政策的正当性与有效性。由此,宽严相济在刑事政策学视野中具有三重现实意义。
第一,它提供了刑事治理目标的“兼容性框架”。现代刑事治理至少同时追求公共安全、权利保障、资源效率、社会整合等目标,而这些目标之间天然存在张力。宽严相济的意义就在于以一种总体原则将多目标纳入同一框架,避免刑事司法在特定时期被单一目标绑架。
第二,它提供了政策工具的“组合性逻辑”。刑事政策学强调工具箱而非单工具。宽严相济的“宽”意味着更多使用非监禁化、修复性、分流性工具;“严”意味着对严重犯罪、再犯惯犯、暴力犯罪等保持高强度回应;“相济”则意味着工具组合必须与风险层级相匹配。
第三,它为政策评估提供了“结构性指标”。宽严相济不是一句口号,而应在数据与制度运行中可被观测:比如羁押率、轻罪分流率、刑罚结构、再犯率、裁量差异度、公众对公正的感受等。刑事政策学的贡献在于把这些指标纳入评估框架,使宽严相济从价值宣示走向可检验的政策实践。
(二)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理论定位
本研究首先要回答的是:宽严相济究竟处于刑事政策体系的何种层级。若将刑事政策划分为基础性原则、阶段性方针与具体制度策略,那么宽严相济更接近基础性原则,它规定了刑事政策“如何整体运作”,而非规定某一制度“如何具体操作”。这意味着它既要能够统领不同阶段的政策安排,也必须能够与法治原则兼容,否则就会因抽象而失效,或因扩张而越界。
因此,本文把宽严相济定位为“有限嵌入型的结构性刑事政策原则”:它能够嵌入刑事法制运行,但必须以法律规范与程序约束为边界;它能够指导裁量,但必须以可论证与可审查为条件;它能够优化资源配置,但必须以公共安全与权利保障双重指标为检验。
从刑事政策学角度解读与评估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性
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为什么必须用刑事政策学来解读与评估宽严相济。原因在于,宽严相济作为政策原则,其价值不在于文本本身,而在于其对治理效果的影响与对制度结构的塑形。仅从法教义学出发,容易把宽严相济简化为“从宽情节”“从严情节”的罗列,从而忽略其在资源配置、程序分流、社会整合方面的宏观功能;仅从政治口号理解,又容易使其失去可操作性与可审查性。刑事政策学能够把“目标—工具—效果”联结起来,揭示宽严相济的运行机制与偏差风险,并为制度优化提出可执行方案。
本研究的目的因此包括三点:其一,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学解释框架,澄清“宽、严、济”的结构含义;其二,提出一套可用于评估宽严相济政策的指标体系与判断标准;其三,在识别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制度化、程序化、数据化的优化路径。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刑事政策学理论分析法
本文以刑事政策学的核心概念为分析工具,包括犯罪治理目标、多元工具组合、风险分层治理、成本—收益结构、政策实施偏差与政策评估等。通过这些概念,把宽严相济从“司法口号”还原为“治理方案”,并解释其为何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