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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理念作为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理念,不仅深刻影响刑事实体法的立法与适用,也在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发挥着整体统领与方向指引作用。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由单纯追求打击犯罪向兼顾保障人权、提升治理效能的方向转型,宽严相济理念逐渐由实体裁量原则扩展为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重要价值基准。本文以刑事诉讼各阶段为分析框架,在系统梳理宽严相济理念的内涵与功能的基础上,分别考察其在立案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衔接阶段中的具体体现与制度逻辑,重点分析该理念如何通过程序选择、措施配置与裁量机制实现对刑事诉讼运行的整体统领。研究认为,宽严相济并非对诉讼程序的简单宽缓或从严,而是一种以比例原则和程序正义为核心的结构性调控理念,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贯彻,有赖于制度化表达、程序化约束与可审查机制的协同建构。
关键词
宽严相济理念;刑事诉讼;程序统领;司法裁量;法治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宽严相济理念最初作为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主要服务于刑罚结构调整和犯罪治理策略优化,其关注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差别化制裁实现惩罚与预防的平衡。随着刑事法治理念的不断发展,该理念逐渐突破实体法领域,开始向刑事诉讼领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从立案取向、强制措施适用,到起诉裁量、审判方式选择,宽严相济理念频繁被作为政策依据加以援引。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宽严相济理念,也引发了诸多理论争议。一方面,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应以程序正义和权利保障为核心,过度强调政策理念可能弱化程序规则的刚性;另一方面,也有观点指出,脱离政策导向的程序运行容易陷入形式主义,难以回应复杂的犯罪治理现实。如何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理解宽严相济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统领作用,成为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宽严相济理念的内涵及其诉讼法意义
(一)宽严相济理念的基本内涵
宽严相济理念强调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不同犯罪行为和犯罪人采取差别化处理方式,其核心在于反对一刀切的惩罚模式。该理念并不意味着简单的从宽或从严,而是强调在法定框架内实现处罚强度与行为危害性的相对匹配。
(二)宽严相济理念向刑事诉讼领域的扩展
在刑事诉讼中,宽严相济理念的功能并非直接决定实体裁判结果,而是通过影响程序选择和措施配置,间接塑造案件处理方式。例如,通过分流机制、非羁押措施、认罪认罚程序等,实现程序层面的差异化应对。
(三)统领作用的理论基础
宽严相济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统领作用,源于其在刑事法治体系中的整体性地位。该理念与比例原则、人权保障理念和程序效率要求高度契合,使其具备跨越不同诉讼阶段发挥协调作用的理论基础。
三、宽严相济理念在立案与侦查阶段的统领作用
(一)立案标准把握中的宽严相济
在立案阶段,宽严相济理念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追诉必要性的综合考量。对于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治安管理等方式处理,避免轻罪重诉,是宽严相济理念在程序起点的体现。
(二)侦查取证活动的比例控制
侦查阶段是国家刑事权力集中运作的阶段,宽严相济理念要求在侦查措施选择上遵循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对于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应优先采用传唤、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防止侦查权力的过度扩张。
(三)强制措施适用中的结构性调节
宽严相济理念并不否定强制措施的正当性,而是强调区分适用对象和适用强度。通过差异化适用羁押措施,既保障侦查顺利进行,又避免对人身自由的不当限制。
四、宽严相济理念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统领作用
(一)起诉裁量权行使中的政策引导
审查起诉阶段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的重要节点。宽严相济理念通过影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引导检察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案件作出更具治理理性的处理决定。
(二)不起诉制度的功能展开
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理念在程序分流中的制度化表达。通过对轻微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促使犯罪人及时回归社会。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理念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体现。该制度通过程序协商机制,将被追诉人的认罪态度转化为程序利益,从而实现实体处理与程序效率的双重优化。
五、宽严相济理念在审判阶段的统领作用
(一)审判模式选择中的差别化处理
在审判阶段,宽严相济理念并不直接干预裁判结论,而是通过影响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审判模式的适用,体现程序层面的差异化治理。
(二)裁判说理中的价值平衡
宽严相济理念要求裁判说理不仅回应法律规范,也回应案件背后的社会评价需求。通过充分说明从宽或从严处理的理由,有助于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协调
在审判阶段贯彻宽严相济理念,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防止以效率或政策为由削弱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六、宽严相济理念在刑罚执行衔接阶段的统领作用
(一)刑罚执行选择的前端影响
刑事诉讼虽以裁判生效为终点,但宽严相济理念在执行阶段仍发挥重要影响。通过缓刑、假释等制度,实现对轻罪和初犯的宽缓处理,是理念延续的重要表现。
(二)诉讼结果与社会治理的衔接
宽严相济理念强调刑事诉讼结果应与社会治理目标相协调。通过执行阶段的差别化管理,促进被执行人社会再融入,体现刑事法治的预防功能。
(三)程序终局性的合理调控
在执行衔接中贯彻宽严相济理念,有助于避免刑罚后果的过度累积,使刑事诉讼在终局阶段保持理性克制。
七、宽严相济理念统领刑事诉讼的制度边界
(一)程序法定原则的约束
宽严相济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统领作用,必须以程序法定为前提,不能突破明确的程序规范。
(二)司法裁量的可控性要求
理念统领并不意味着自由裁量。通过裁量理由公开、程序选择说明等方式,可以防止理念被滥用。
(三)权利保障的底线思维
任何阶段贯彻宽严相济理念,都不得以牺牲被追诉人基本权利为代价。
八、结论
宽严相济理念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发挥着整体统领与结构调控作用,其核心并非简单的宽缓或严厉,而是在法治框架内实现程序强度与案件性质的合理匹配。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该理念通过影响程序选择、措施配置和裁量结构,推动刑事诉讼由单一追诉逻辑向综合治理逻辑转型。未来,应进一步通过制度化和程序化方式明确宽严相济理念的适用边界,使其在保障程序正义和提升治理效能之间实现更加稳健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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