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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法治体系中的重要政策原则,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刑事法律解释这一关键制度通道。随着刑事立法精细化与司法裁量空间并存的现实格局逐渐形成,如何在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边界的前提下,通过刑事法律解释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规范融入,已成为理论与实践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刑事法律解释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在厘清宽严相济政策与刑事法律解释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分析政策融入解释的必要性、限度与路径,重点探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限制性解释在政策融入中的功能分工与方法选择,进而提出以规范约束为前提、以可审查性为核心的宽严相济政策融入刑事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框架。研究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并非解释结论的直接来源,而应作为解释过程中的辅助性价值指引,其融入应当遵循法规范优先、解释路径透明和裁量理由可论证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解释;方法论;司法裁量;法治限度
一、问题的提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原则,长期以来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等多个层面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该政策不仅影响着案件处理的整体取向,也在具体裁量环节中不断被援引。然而,与立法层面通过规范文本表达政策精神不同,司法层面更多依赖解释活动将政策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适用结论,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政策与法律解释关系的理论争议。
在实践中,一些司法解释和裁判理由中存在将宽严相济政策直接作为解释依据甚至裁判理由的现象,由此带来解释边界模糊、裁量依据不透明等问题。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法律解释的规范性,也容易引发对司法恣意的质疑。因此,有必要从方法论角度对宽严相济政策融入刑事法律解释的路径和限度进行系统研究。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解释的关系定位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属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质上属于刑事政策范畴,其核心功能在于统筹刑罚结构、平衡惩罚与预防、协调社会治理目标。该政策具有明显的价值导向性和宏观调控性,并不以直接规范个案裁判为主要目的。与成文刑法规范相比,其规范密度较低,适用弹性较大,更多体现为一种指导性原则。
(二)刑事法律解释的规范功能
刑事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规范与司法适用的重要桥梁,其核心任务在于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范围和适用条件。无论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均以既有法律规范为出发点和归宿。刑事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其对立法意志的忠实实现,而非对政策目标的自由裁量。
(三)政策与解释的功能区分
从功能定位上看,宽严相济政策与刑事法律解释并非同一层面的规范工具。前者强调价值取向与宏观协调,后者强调规范适用与个案裁判。政策可以影响解释的价值背景,但不应替代解释的规范依据。这一区分构成研究政策融入解释方法论的前提。
三、宽严相济政策融入刑事法律解释的现实必要性
(一)立法开放性与解释空间的客观存在
我国刑法在诸多条文中使用了概括性、弹性化的表述,如“情节严重”“情节较轻”等,这为司法解释和裁量留下了空间。在此背景下,完全排斥政策因素并不现实,宽严相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解释方向提供参考。
(二)刑事司法差异化治理的现实需求
面对犯罪形态多样化和社会风险结构变化,刑事司法需要在统一适用法律的同时体现差异化处理。宽严相济政策通过强调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为解释活动提供了宏观治理逻辑上的支撑。
(三)司法解释体系中政策导向的制度传统
从司法实践看,我国长期形成了在解释中适度体现刑事政策的制度传统。关键不在于是否融入政策,而在于如何以规范化、方法化的方式实现融入。
四、宽严相济政策融入刑事法律解释的方法论路径
(一)以体系解释为基本通道
体系解释强调将具体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体系和相关法律体系中加以理解。宽严相济政策可以通过体系解释间接发挥作用,即作为理解立法整体价值取向的背景因素,而非直接决定解释结论。通过体系解释,可以避免政策凌驾于规范之上。
(二)以目的解释为有限支点
目的解释关注立法目的和规范功能。在适用目的解释时,可以将宽严相济政策作为理解立法目的的参考要素之一,但应当以条文文本和立法资料为主要依据,防止目的解释演变为政策解释。
(三)以限制性解释控制政策扩张
在涉及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时,应当优先采用限制性解释方法,对政策性扩张保持高度警惕。宽严相济政策只能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方向上发挥辅助作用,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协调。
五、宽严相济政策融入刑事法律解释的法治限度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约束
任何解释活动均不得突破罪刑法定原则所确立的明确性与可预见性要求。宽严相济政策不能成为扩大犯罪构成或加重刑事责任的独立依据。
(二)解释理由的可论证性要求
政策融入解释必须通过规范化的解释理由予以呈现,避免以政策口号替代法律论证。解释结论应当能够接受上级审查和社会检验。
(三)司法裁量的程序化控制
通过裁判文书说理、类案参照等机制,将政策融入解释的过程加以公开,有助于防止政策因素的隐性滥用。
六、结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融入刑事法律解释并非价值与规范的简单叠加,而是一项高度依赖方法论自觉的解释活动。只有在坚持法规范优先地位的前提下,将政策定位为解释过程中的辅助性价值指引,并通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限制性解释等方法加以规范化运用,才能实现政策目标与法治原则之间的协调。未来,应进一步强化对解释理由和裁量过程的制度约束,使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法律解释中的融入呈现出可审查、可论证和可控制的法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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