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浏览在创新平台方面,支持建设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协同创新。
在产业升级方面,通过产业政策的结构性引导,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数字化转型,提升生产率和附加值。
五、健全区域协同与差异化支持政策
考虑不同地区在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市场条件方面的差异,应通过区域政策创新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支持模式。
在欠发达地区,可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税收优惠和基础设施投资,引导企业落地,增强当地经营主体发展基础。
在发达地区,则重点通过制度创新和营商环境优化,带动高附加值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发展。
同时,鼓励跨区域产业合作和区域一体化建设,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在区域间合理布局,提升整体效率。
六、完善政策执行机制与评估反馈体系
政策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设计本身,还高度依赖执行机制。应建立政策执行的责任清单和时间表,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调,防止政策执行中的“梗阻”和“走样”。
同时,应建立政策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偏差和不足,适时进行优化和调整,使政策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主体需求变化。
第五章 法治保障: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制度支撑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框架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经营主体活力得以稳定释放的制度土壤,其核心在于权利边界清晰、规则公开透明、政府行为受约束、纠纷解决有渠道且成本适中。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框架包括:以宪法和相关法律为基础的权利保障制度,以民商法和经济法为支撑的交易规则体系,以行政法为保障的政府行为规范体系,以诉讼、仲裁和调解为手段的纠纷解决和救济体系。
二、强化产权保护与权利平等
产权保护是经营主体活力的根本性制度保障。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确保各类所有制经济在产权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企业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明确对违法干预企业经营和违法侵害企业产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层面,应提高产权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完善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机制,防止“卷入式司法”“选择性保护”等现象,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
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治约束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一是要通过行政程序法治化,明确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确保政府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严控不当干预市场行为,禁止以备案、年检、评比、检查等名义增加企业负担,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预。
三是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通过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权力制约体系。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要建立纠错和问责机制,强化案例警示效应,提升政府公信力。
四、提升司法权威与执行效能
司法在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司法保障能力:
第一,推动审判专业化,完善涉及公司、合同、知识产权、金融等专业领域的审判机制,提升审判人员对复杂商事纠纷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第二,优化诉讼程序,简化中小额纠纷和典型涉企案件的程序,推进电子诉讼、在线立案、远程庭审等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第三,加强执行机制建设,完善财产调查、信用惩戒和失信名单制度,提升涉企判决的执行率,避免法律权利停留在纸面。
第四,鼓励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商事仲裁、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制度,为经营主体提供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化解路径。
五、新兴领域的法治回应与制度前瞻
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跨境电商和数据流动等新兴领域,经营主体活力的激发与法治保障之间的张力尤为显著。一方面,新技术和新业态在规则灰色地带快速发展,传统法律难以及时覆盖;另一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边界又容易导致无序竞争、信息滥用和数据安全风险。
应通过加快相关立法和规则制定,明确平台企业的竞争行为边界、数据处理责任和算法透明度要求,保护中小企业在平台生态中的合法权益,防止“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不公平行为。同时,完善数据产权、数据流通、隐私保护和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为数字经济领域经营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第六章 政策创新与法治保障协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制度构建
一、构建政策与法律同向发力的制度体系
要通过立法与政策设计的前后衔接,构建政策目标与法律规则一致、政策工具与法治保障协同的制度体系。在重大改革领域,应优先通过法律确定改革方向和基本制度,再通过政策细化实施路径和配套措施,避免政策与法律相互冲突或脱节。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应当适时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实践经验固化为稳定规则,从而提升制度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
二、强化中央与地方制度供给的纵向协调
在推动经营主体活力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中央统一部署与地方因地制宜探索的关系。一方面,中央应通过法律和政策明确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底线要求,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统一稳定的制度预期;另一方面,要赋予地方在改革试点和制度创新上的一定空间,鼓励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组合和治理方式。中央与地方在重大制度设计上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制度创新的上下联动机制,对地方试点经验进行系统评估和筛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三、推动行政、司法与行业自律的多元治理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协同。行政机关应在依法履职基础上,更多通过规则制定、信息服务和公共平台建设来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机关通过公正高效的裁判和执行,修复与提升市场参与者对制度的信任;行业组织和商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自律规约和开展调解服务,为经营主体提供规则引导和纠纷预防。通过行政、司法和行业自律的多元互动,可以构建起政策引导、法律约束和社会自律相互支撑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建立政策与法治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
应将经营主体活力及其感受纳入政策与法治建设成效的重要评价指标,通过定期开展企业满意度调查、营商环境评估和法治环境调研,了解政策与法律的实际影响及企业获得感。根据评估结果,对存在问题的政策及时调整,对执行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督查与问责,对积极创新、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鼓励和支持,从而形成政策—法治—执行—反馈—再优化的闭环机制。
结 语
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经营主体活力既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治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更依赖于制度供给、政策环境和法治保障的综合作用。通过对经营主体活力内涵、影响机理及现实状况的系统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制约我国经营主体活力释放的关键不在于主体本身缺乏积极性,而在于制度性交易成本仍然较高、政策供给有待优化、法治保障不够完善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
在新的历史阶段,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基础,以政策创新为抓手,推动政策体系与法治体系协同发力。一方面,通过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要素市场、优化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加强创新驱动和区域协调等,形成对各类经营主体更加友好的政策环境,降低制度性成本,增强发展信心。另一方面,通过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规范政府行为、提升司法保障能力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营主体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制度框架,使政策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避免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
只有在政策创新与法治保障良性互动的格局下,才能真正形成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长效机制,使国有企业更具效率、民营企业更有动力、中小微企业更加稳健、外资企业更有信心,进而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