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浏览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的规范化路径
为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准确、可持续的贯彻执行,有必要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探索其规范化的实现路径。根据前文分析的理念基础、制度现状和问题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建议:
1. 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巩固政策法治基础。 宽严相济政策的有效落实离不开明确稳定的法律依据,应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将政策精神进一步法定化、规范化。一方面,立法机关在刑法、刑诉法修改中应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理念,对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可以考虑在刑法总则中增加体现宽严相济原则的条款,明确规定“刑罚的裁量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以强化立法对司法的指导。再如,在刑法分则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对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和量刑情节规定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如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规定更多减免情节,对暴力犯罪、累犯规定更严格的量刑限制),使宽严相济有章可循。有学者建议确立“动态刑事政策法典化”思路,即根据犯罪形势变化适时调整法律,将党的科学刑事政策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最高司法机关应适时制定或更新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细化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标准。例如,可以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指南,对常见宽严情节的证明、适用程度作出规范说明;或者在新类型案件出现时及时出台指导意见,防止各地理解不一。特别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死刑适用限制、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重点领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确保政策要求落实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则。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双管齐下”,为宽严相济政策提供稳定的法律框架,确保其在法治轨道内实施。
2. 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确保宽严有据、裁量统一。 量刑是宽严相济政策落实的关键环节。为防止不同法官对宽严把握尺度不一,需进一步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科学统一的量刑机制。首先,完善量刑指导制度。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应结合宽严相济要求,定期发布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参考案例,明确各种从宽、从严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幅度。例如,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赔偿等常见从宽情节,可规定相应的量刑减让幅度区间;对累犯、毒品再犯、职业犯罪等从严情节,规定量刑从重量刑的幅度或不得适用缓刑的条件等。有了这样的量刑指导基准,法官在个案中裁量时就有章可循,从而减少随意性。其次,推动量刑建议精准化。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实现量刑均衡也非常重要。应强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要求检察官充分考虑宽严相济政策,结合被告人罪责和具体情节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既不能一味求重也不片面求轻,确保“宽严有据、罪责相适”。为此,检察机关内部可建立量刑建议指导机制和案例库,提高量刑建议的专业性和规范度。再次,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量刑。可以探索与法院共建“量刑规范化协作平台”,利用全国司法案例数据库和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对类似案件的量刑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各情节对应的刑罚趋势,发现量刑偏差并给予矫正参考。通过这些科技手段,可以提高量刑决策的科学性,保证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之间量刑标准的大体统一。最后,建立量刑评查和纠偏机制。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级法院量刑的监督,对于明显畸轻或畸重的判决,检察机关应依法抗诉、法院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同时,将量刑公正情况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促使办案人员重视量刑均衡。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政策下的量刑公正,让每一个案件的处理宽严得当、罚当其罪。
3. 强化司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培育宽严相济的职业理念。 政策的落实最终要靠人来执行。应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提升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水平和适用能力。司法学院和各级业务培训中,应将宽严相济政策作为重要内容,组织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明确政策要求在具体办案中的体现。例如,通过案例教学让学员思考:在某一案件中哪些因素支持从宽、哪些需要从严,如何说明裁量理由等,从而把握政策精髓。还可以邀请刑法学者和有实务经验的专家讲授宽严相济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难点,加深司法人员的认识。同时,各级政法机关领导应在日常工作中反复强调依法区别对待的重要性,纠正片面强调严打或片面宽纵的错误倾向,营造崇尚宽严相济、公正理性的执法司法文化。除了培训之外,还应在人员考核中反映对政策执行的要求。例如,将是否准确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办案宽严失当情况多少,作为衡量法官检察官业务能力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指标。对于因不当宽严处理导致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在绩效上予以扣分或问责;反之,因合理运用政策化解矛盾、取得良好效果的,应予以表扬激励。通过将政策落实情况与个人职业评价挂钩,促使办案人员自觉对标宽严相济要求,时刻注意在工作中拿捏好宽严分寸。这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机制,有助于形成一支善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高素质司法队伍,为政策规范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4. 建立动态评估机制,调整完善政策实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应根据时代发展和犯罪形势变化不断调适优化。为此,有必要建立对该政策实施效果的动态评估和反馈机制。一方面,政法委及司法行政部门可牵头定期分析宽严相济政策执行的数据指标,如逮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缓刑适用率、刑罚变更率等,通过这些量化指标的变化来判断政策执行倾向是否符合预期。例如,如果发现某阶段缓刑适用率明显下降且无合理解释,可能意味着从宽政策执行不力,需要引起重视;又如某类案件判决平均刑期显著上升,需分析是否过严。另一方面,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和信访举报,收集宽严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作为政策调整参考。可以组织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若干年来宽严相济政策的实际效果作综合评估,找出不足和改进空间。例如,评估发现某些从宽制度(如认罪认罚从宽)在基层落实中走样、流于形式,则应针对性完善配套措施;又如注意到某类新型犯罪频发而政策未明确指导,则应及时补充政策要点。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微调”或精准施策:包括更新宽严指导目录(明确当前重点严打和鼓励从宽的犯罪类型),出台新的指导性案例,或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比如,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社会危害严重,各地已加大惩治力度,这实际上是宽严相济中“严”的方面对新犯罪形式的延伸,应当在政策层面确认,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再比如,对于网络言论类案件,则可能更多体现“宽”的一面,以防止矛盾激化。总之,通过动态监测和评估,刑事政策能够与时俱进地完善,真正做到“宽严审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犯罪变化及时校准严与宽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这将使宽严相济政策始终保持科学性和针对性,避免固化僵化,提高其治理效能。
5. 加强社会治理联动,构建宽严相济长效机制。 刑事司法的宽与严并非孤立起作用,需要与社会治理整体策略相衔接,形成综合治理犯罪的长效机制。首先,应完善非刑罚化、非司法化的社会治理措施,把宽严相济精神落实到犯罪预防和矛盾化解的源头环节。例如,健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网络,对轻微违法倾向者及时进行帮扶教育,防止其发展为刑事犯罪;加强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对于初现苗头的违法行为用行政处罚、调解等方式解决在先,使刑法作为最后手段介入,体现“宽”的理念,减少刑事打击面。又如,大力发展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机制,在可能引发极端犯罪的领域(校园、家庭、职场纠纷)建立预警和介入机制,从源头上化解危机。通过这些社会治理举措,既减少需要“严惩”的严重案件发生,又使得“宽处理”有良好的社会条件保障。其次,推动恢复性司法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轻伤害、邻里纠纷等案件,积极引入被害人谅解、赔偿修复机制,促成刑事和解。在司法环节落实宽严相济时,可结合运用民事调解、行政处理等多种手段,一案多解,最大程度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对抗。这需要公检法司等多部门协作以及社会组织参与,形成合力。再次,注重宽严政策的社会宣传与公众参与。政法机关应主动发布典型案例说明宽严相济的效果,比如通过新闻发布会通报一批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例,让公众直观感受“宽出和谐、严得公平”。同时,可以建立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如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评议、法院在合适案件中听取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员意见等。这既提升决策透明度,也增强了决策合理性。最后,要健全党委领导、政法委统筹的机制。宽严相济政策牵涉政法机关各部门以及社会治理诸多方面,必须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统筹推进。政法委员会可以定期召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研究宽严相济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跨部门问题。例如,在“少捕慎诉慎押”与社会治安需求之间寻找平衡点,既确保宽严相济落实又不致影响群众安全感。通过党委政法委的综合协调,宽严相济政策才能融入社会治理全局,产生长效治理效能。
以上路径从立法司法、队伍建设、机制保障和社会联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旨在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原则转化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规范操作。从根本上说,宽严相济的规范化落实,需要法律体系的完善、司法裁量的统一、执法观念的提升以及社会整体的支持配合。唯有多措并举,才能真正做到宽严相济政策在每一起案件中恰当体现,在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中落地生根,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