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浏览宽严相济政策与刑法谦抑原则的协调与冲突分析
摘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近年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指导方针,而刑法谦抑原则作为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基础性的约束作用。二者在追求社会治安稳定与保障人权方面具有共同目标,但在具体运作中也潜藏张力。本文以宽严相济政策与刑法谦抑原则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其互动结构与潜在冲突机制。通过理论梳理与分析,本文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在“宽以济严、严以济宽”的辩证统一中体现了刑法谦抑的精神,但不当的政策实施可能与谦抑原则发生冲突。为此,需要从立法、司法等层面协调二者关系,完善制度保障,以实现刑事法治中宽严有度与谦抑克制的有机统一。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宽严相济与刑法谦抑并非对立,而是刑事法治中相辅相成的理念,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通过科学配置“宽”与“严”的关系,可以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
宽严相济;刑法谦抑;刑事政策;刑事法治;协调;冲突
引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为适应新时期社会治理需要而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早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升为重大决策。此后,宽严相济政策被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长期坚持的指导原则,对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刑法谦抑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强调刑法应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尽量避免刑罚权的滥用。谦抑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上减少不必要的犯罪化,在刑事司法中慎用严刑峻罚,以维护公民权利和法治的公正。宽严相济政策与刑法谦抑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均旨在实现刑罚合理化和社会安全,但二者之间也可能出现张力:宽严相济要求根据犯罪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而谦抑原则强调刑法的克制性与有限介入。如何协调这一政策与原则,使之既发挥遏制和震慑犯罪的功效,又不违背刑法谦抑所要求的慎刑精神,成为刑事法治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在梳理宽严相济政策与刑法谦抑原则理论基础的基础上,分析二者关系的互动结构和潜在冲突机制,并进而探讨协调二者的实现路径及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议。通过这一研究,期望为刑事法治实践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时更好地体现刑法谦抑精神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理论基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依据
“宽严相济”意为宽和与严厉相互融合、相互补充。作为刑事政策,它要求对犯罪根据轻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平衡。在我国刑事政策史上,宽严相济是在总结严打政策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理理念转型。含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科学配置宽大处理与严厉打击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维护社会公正。概括而言,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即对于轻微犯罪、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尽可能从宽处理,而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累犯惯犯等保持应有的严惩力度。二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求在宽大处理中不放纵严重违法,在严厉打击时亦照顾从宽情节,实现宽严手段的有机结合。三是依法办案原则下的灵活性,强调宽和严的运用必须严格依法,不能超越法律界限施加宽大或严厉(即“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确保刑事司法既有政策弹性又不偏离法治轨道。依据: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理论依据。一方面,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严打为主的刑事政策实践,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好转,犯罪结构出现轻罪案件增多、重罪案件相对下降的新特点。严厉刑罚的边际效益在下降,而对轻微犯罪过度动用刑罚可能适得其反,不利于社会和谐。因而有必要调整刑事政策,从“一味从严”转向“宽严结合”,更科学理性地应对不同层次的犯罪。另一方面,宽严相济政策蕴含了现代刑事法治的价值理念,包括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人道主义精神等。它强调既要保障公众安全,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正如有学者指出,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犯罪治理理念实现了由单一严打到综合治理、由偏重高压到宽严并济的转变,体现出治理理念的科学化和理性化进步。需要强调的是,宽严相济并非在立法上搞“刑法宽松”或司法上“一律从宽”,而是主张在整体刑事司法体系中优先运用非刑罚或轻缓手段控制犯罪,以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这一点实际上与刑法谦抑思想相契合:宽字当先,严格依法,以最低必要的刑罚介入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保护。这也是宽严相济被视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重要价值根基之一,即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合理性。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项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政策指引,它源自我国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并上升为现代刑事法治理念,旨在通过宽严相辅的策略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动态平衡。
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与演进
“刑法谦抑”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重要原则,又称为刑法的克制性或刑法的最后手段性(ultima ratio)。含义:谦抑原则要求国家在行使刑罚权时保持谦和克制,不轻易动用最严厉的刑罚干预社会生活。具体而言,刑法谦抑包含两个层面的要求:其一,刑法介入范围的谦抑,即刑事立法上应当严格控制入罪范围。凡是违法行为能够通过行政、民事等非刑罚手段充分应对的,就不应动用刑法将其上升为犯罪。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时,刑法才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介入。这体现了刑法的补充性和有限性。其二,刑罚力度的谦抑,即刑事司法中应当控制刑罚的严厉程度。在对某一犯罪行为已经需要科处刑罚时,如较轻的制裁措施足以达到预防和保护法益的目的,就没有必要适用更加严厉的刑罚。这一点体现为“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慎刑思想:与其动用过苛之刑,不如选择较温和的惩罚措施,以减少刑罚的副作用。理论渊源:刑法谦抑理念可以追溯到启蒙时代的刑法思想。18世纪的刑罚思想家贝卡利亚曾指出,“刑罚并非越严厉越好,只要刑罚之祸大于犯罪之利,刑罚即可产生效果”。边沁也主张,对于危害不大的行为、不知法者或出于过失的行为,以及有更温和手段可以奏效的情形,都不应动用刑罚。这些思想反映出早期的谦抑观念。近代以来,日本学者平野龙一将刑法谦抑概括为三层含义: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实质上即要求刑法不介入公民生活的一切角落,仅作为他法无力时的补充手段。在我国当代刑法学界,陈兴良教授将“谦抑”解释为“尽量少用甚至不用刑罚,以最小的刑罚支出换取最大的社会效果”;张明楷教授则明确提出刑法谦抑性就是基于一定规则控制刑罚的范围和程度,做到“能不定罪的就不入罪,能不重罚的就不重罚”。概而言之,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在立法上限制刑法规制的边界,在司法上慎用严刑峻罚,体现了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和对国家刑罚权的自我约束。价值意义:刑法谦抑原则之所以成为现代刑法的基础理念,源于刑罚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侵害个人权利的锋利武器。不加节制地扩大刑法打击面,虽可能一时强化威慑,却会导致刑法的恣意性和刑罚的残酷性,反而危及法治基础和公民权利。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刑法被定位为保障法和最后手段,其运作必须遵循谦抑原则,以平衡国家惩治犯罪的需要与保障人权的要求。正如古语所言,“刑罚与其严酷,不如宽和”,谦抑原则体现的正是这种慎刑、爱民的法治精神。通过贯彻刑法谦抑,可以避免刑法介入过度造成的社会负担和对公民自由的过度侵害,从而维护刑法的正当性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