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浏览此外,党中央在此后多个重要文件和会议中反复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宽严相济”作为基本刑事政策被继续确认;党的二十大全面依法治国部署中再次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例如,2020年通过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把宽严相济作为平安建设、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2024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有关文件亦提出更高要求,强调在新时代政法工作中准确把握和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这些都表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牢固地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长期指导方针。
2. 宽严相济理念在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随着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反映出宽严相济理念的制度化。首先,在刑事立法上,立法机关在近年多次刑法修正中贯彻“宽严相济”精神,体现为对重刑的控制和轻刑的扩展。例如,为落实“宽”的一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成为一项长期政策,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和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先后取消了22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设置,将死刑罪名总数从68个减少至46个,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导向。又如,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法律程序保障对认罪悔罪的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以制度化方式落实“该宽则宽”的要求。这一制度被认为是宽严相济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成果,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体现了宽大处理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的理念。与此同时,对于严重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坚持“严”的一面不放松。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以严惩贪污贿赂等极重罪犯,司法解释对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规定了从严惩处的指导意见,确保对极端仇视社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这体现出宽严相济政策下宽与严并行不悖:在立法层面既通过减少死刑、扩大非监禁刑等措施体现刑罚人道化、轻缓化,也通过严格限制缓刑适用、引入终身监禁等手段确保严惩极端严重犯罪不动摇。
其次,在司法制度和机制上,宽严相济理念也推动了一系列配套改革。司法机关完善了量刑规范化制度,通过指导性案例、量刑指导意见等形式细化量刑情节和幅度,努力实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例如,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出台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不同犯罪情节下从宽或从严的具体标准,以杜绝量刑的随意性,保证同案同判。又如,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和《社区矫正法》(2019年)的颁行,为轻罪罪犯提供非监禁的改造途径,使“宽”有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如设立少年法庭、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体现了对特殊群体从宽处理与专项矫治的结合。这些制度发展都离不开宽严相济理念的指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通过公检法三机关的协同配合来落实:公安机关贯彻少捕慎押理念,对轻微犯罪尽量不采取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积极适用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体现从宽精神;人民法院则在审判阶段严格依法区分不同情况判处适当刑罚,对具备法定从宽情节的坚决依法从宽处理,对罪大恶极者依法从严判处,判该重刑的决不手软。可以说,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多重努力,宽严相济的理念正日益深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之中,成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原则。
3. 宽严相济政策实践效果与评价。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施行近二十年来,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一方面,该政策改变了过去片面强调严打重刑的观念,引入了宽缓处理、教育挽救的大量措施,体现了科学治理与人权保障精神。例如,死刑适用大幅减少,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上升,刑事和解、 restorative justice(恢复性司法)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得到倡导和运用,从而减少了社会对立面,促进了社会的宽容和谅解氛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重刑率逐年下降,刑罚结构更加合理,社区矫正对象累计几十万人顺利回归社会,再犯罪率保持较低水平。这些都说明“宽”的一面在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宽严相济政策下司法机关对严重刑事犯罪依然保持高压态势,“严”的一面保障了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全感的提升。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恶、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等犯罪,政法机关坚持露头就打,决不手软,依法从严惩处了一批严重犯罪分子,有力震慑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宽”与“严”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刑事司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有学者评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的犯罪治理观念,已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刑事治理之路:既通过法治彰显了严格公正执法,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又通过德治和社会政策手段融入刑事司法,实现了刑罚的善意与温度。
当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根据实践反馈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例如,有研究指出,与“宽严相济”相适应的配套措施、社会支持体系等尚待健全,部分从宽措施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确保真正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总体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指导原则和刑事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理念,其制度效用正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深化而不断充实和发展。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中的现实问题
尽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和制度已较为完善,但在具体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该宽不宽、该严不严”的宽严失序现象。 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出现宽严适用失当的情况。一方面,存在应当从宽处理而未予从宽的情形。比如,对依法可以判处缓刑的轻罪案件,有的法院由于担心影响“打击犯罪”的威慑效果,仍然判处实刑,未充分运用非监禁刑;又如对于初犯、偶犯的轻微犯罪,明明符合法定不起诉或免予刑罚条件,部分检察机关仍然起诉、法院照判刑罚,结果导致轻罪重处,违背了政策初衷。这类“该宽不宽”的做法背后反映出一些司法者受传统重刑思维影响较深,尚未完全树立起宽严相济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另一方面,也存在“该严不严”的现象。例如,在对某些影响恶劣的犯罪(如金融诈骗、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处理中,个别案件出现判罚偏轻、量刑畸轻的情况,引发社会舆论质疑。有的法院对累犯、惯犯、本应依法严惩者未予足够惩罚力度,适用缓刑或轻刑过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再如,一些地方对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打击不力,处理失之于宽,影响了法律权威和公信力。这些“该严不严”的情况,往往源于地方保护、人情关系干扰或片面追求“大事化小”、维稳息诉的考虑,导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损害了法治原则。上述宽严失序问题表明,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时仍需准确把握严与宽的尺度,否则就会出现政策落实的偏差。
2. 宽严标准的弹性与自由裁量不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并存的特点,其强调的“区别对待”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这在给司法实践留有余地的同时,也带来了标准不一、尺度难齐的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政层级的司法机关之间,对哪些情形应当从宽、哪些应当从严,可能存在理解和把握上的差异。例如,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的认定,各地可能标准不一;再如对有无悔改表现、坦白认罪的评价,不同法官、检察官在自由裁量时可能宽严尺度不同。这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方、不同办案人员手中处理结果不够均衡,有的地方总体判罚偏重,有的则偏轻,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典型的如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后,全国各地对首次酒驾的处罚就存在地域差异:有的地区一律从严起诉判刑,以儆效尤;有的则对情节轻微者酌情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体现从宽。再如,在办理涉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中,前期部分地区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打击措施(如对隐瞒行程者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重判),后来经过统一司法政策指导,又有所调整。这些现象反映出宽严相济政策具体落实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其深层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和政策指导对宽严的具体界限规定尚不够细化,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个人的政策理解和价值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宽严相济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标准,例如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细化量刑指导规则等形式,减少弹性适用带来的随意性,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宽严标准的大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