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浏览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的历史渊源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宽猛相济”思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基础可以追溯到中国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中华法系的发展中,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和法家严刑峻法思想相互作用,逐渐形成了“严中有宽、宽中有严”的辩证观。早在先秦时期的典籍中就有关于宽猛相济的论述,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强调治理国家不能一味严刑峻法,也不能无原则地宽纵,必须宽严互补一直和谐。这种理念要求统治者在施政中刚柔并济、宽严平衡,实现“严而不苛,宽而不纵”的效果。儒家的民本思想和和合文化进一步为宽猛相济提供了价值支撑:民本思想主张“宽民”以得民心,“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主张慎重用刑,防止错杀无辜;和合理念追求社会整体和谐,将法律的功能拓展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以“无讼”为理想状态。基于此,中国古代法制一方面强调“礼法并用”,将道德教化和礼治作为解决轻微违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宗族乡约等途径化解纠纷,限缩刑法介入范围;另一方面注重通过制度设计体现恤刑思想,如历代的慎刑制度(秋冬行刑制度、反复核准死刑的复奏制度等)和恤刑措施(对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予以宽宥),体现出一定的人道关怀。这些传统理念和制度实践表明,宽猛相济在中国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其核心在于根据行为轻重和情节缓急区别对待,宽严结合,以维护礼法秩序的整体和谐。
2. 新中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传承。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初期的司法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宽严结合的理念,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要求对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区分不同情况,既坚决打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人民利益的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又宽大处理那些认罪悔改、危害不大的人员,以达到既巩固新政权又团结改造大多数的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以宽大的处置。”这一方针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镇反运动中以及此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均有体现,其根本意义在于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实行区别对待,在处理上有惩有宽,有严有松。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指导思想上即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为立法依据之一,体现出既要严惩严重犯罪,又要给予初犯偶犯、自首立功者从宽出路的立法精神。可以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直接渊源和雏形,它奠定了新中国刑事司法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的基本原则。
3.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政策从“严打”到“宽严相济”的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犯罪率上升、治安形势一度严峻。为震慑严重犯罪、稳定社会秩序,国家在1983年开始实施“严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政策,在相当长时期内刑事司法实践侧重于严惩重刑。这种高压刑事政策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遏制了某些严重犯罪的高发势头,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片面强调重刑导致的冤假错案和刑罚的过度适用等。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逐步稳定转型,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变化:暴力恶性犯罪总体减少,而财产型、涉众型和青少年犯罪等较轻犯罪比例上升。在此背景下,过于强调严打的政策弊端日益显现,社会各界和刑法学界不断呼吁反思重刑主义思路,倡导科学理性的犯罪治理理念。2004年底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提出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标志着政策思路的调整。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表明我国刑事政策从以往单纯强调严厉打击,转向严宽相结合的新阶段。这并非对“严打”方针的简单否定,而是在保留依法严惩严重犯罪内核的同时,更加注重区别对待、宽缓处理的一面,使刑事政策更加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侧重于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刑为主,而“宽严相济”政策更强调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处理理念。这一转变体现了刑事政策理念的重大进步,即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更加关注人权保障和犯罪预防的长远效果。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基础与演进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为基本刑事政策的过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提出后迅速上升为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指导政策,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司法文件得以明确和落实。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从党和国家战略高度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此后,政法机关相继出台文件贯彻这一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检察环节如何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地办理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0年2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强调宽严相济是贯穿刑事立法、司法、执行全过程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和完善。该《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严格落实“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既要防止片面从严、克服重刑主义倾向,也要避免一味从宽、放纵犯罪,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上述文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有了可操作的规范指引,各执法司法机关对其重要指导意义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