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浏览5. 健全配套措施,提升政策实效: 为了更好地将宽严相济和刑法谦抑相融合,还应完善刑罚执行和犯罪治理的配套措施,实现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的长效机制。其一,注重刑罚执行的教育挽救功能。谦抑原则强调刑罚的目的不应仅是惩罚,更在于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因此在刑罚执行中,应拓展宽严相济政策的延伸作用,通过减刑、假释制度激励罪犯改造,寓宽于严、宽严相辅。例如,对确有悔改表现的重刑犯,该减刑时依法予以减刑,是体现谦抑精神的必要举措;对轻刑犯、未成年犯,更应充分运用社区矫正、社会帮教措施,帮助其顺利重返社会,从而降低再犯率。这既符合“宽以济严”的政策思路,也是刑罚谦抑在执行环节的落实。其二,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和前科消灭制度。正如有学者所建议的,应建立健全对轻罪前科的消除机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初犯者,在服刑或考验期结束后经过一定时间无再犯,可以依法将其犯罪记录封存乃至视为未曾有罪。这一制度能够消除刑罚的附随不利后果,避免因“一次犯罪、终身受罚”,符合谦抑原则对人道和更生权的要求。宽严相济政策的“宽”也应体现在此:给予轻罪人员改过自新的空间,有利于真正实现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的政策目标。其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宽严相济与谦抑的协调最终要落实到标本兼治。司法机关应与行政执法、社区组织协同配合,通过完善治安管理、加强普法教育、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犯罪滋生,这样才能“少用刑法”而不损及社会秩序。从长期看,这是对刑法谦抑理念的最好践行,也是宽严相济政策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
综上所述,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谦抑原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思想认识、法律规范和实践运行等层面同步推进。通过上述路径与措施,可以在制度上确保宽严相济的推行不偏离谦抑原则,在实践中实现“宽”与“严”的科学统筹,从而构建既严厉打击少数犯罪又宽容对待多数轻微违法的刑事司法良性生态,满足平安建设与法治文明的双重要求。
结语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谦抑原则作为我国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政策和基本原则,二者关系的处理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的效果和公正。本文通过分析发现:宽严相济与刑法谦抑在价值目标上一脉相承,均追求刑罚运作的合理化和适度化,但在实践层面可能因重心侧异而出现一定冲突。这种冲突并非不可调和,关键在于坚持以法治为根本准绳,将政策灵活性置于法律原则的框架之内加以运用。只有确保“宽”与“严”皆不逾越谦抑慎刑的底线,才能真正做到宽而不纵、严而不苛,实现刑罚严肃性与人道性的平衡。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既要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和人民安全的严重犯罪,又要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这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刑法谦抑原则的落实提供了契机和空间。通过更新理念、完善立法、规范司法裁量、强化监督及配套保障,我们有望将宽严相济与刑法谦抑有机融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在严格依法惩罚极少数严重犯罪的同时,对绝大多数轻微违法予以宽缓处理和教育挽救,以最小必要的刑罚代价实现最大的治安良效和正义满意度。如此一来,刑事法治的威慑功能和保障机能将得到统一,宽严相济政策也能在谦抑原则的指引下发挥更科学持久的效力。总之,宽严相济与刑法谦抑的协调,是对刑事司法智慧和法治水平的考验。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协调之道,我国刑事法治必将朝着既有力维护社会安定、又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向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杨春洗:《刑事政策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卢建平、张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施行二十年的回顾与展望》,《澳门法学》2025年第2期。
邱帅萍:《宽严相济政策的发展定位》,《法学论坛》2022年第5期。
周光权:《刑法谦抑性的实践展开》,《东方法学》2024年第5期。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法通知,2007年发布。
胡云腾:《谈谦抑原则在办案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23期。
Beccaria, Cesare:《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