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浏览二者关系的互动结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谦抑原则在价值目标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两者都试图实现刑罚的合理配置,以兼顾社会安全和人权保障。然而,它们定位有所不同——前者是刑事司法的政策导向,后者是贯穿刑事法律运行的原则理念。二者的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理念渊源与价值共鸣: 宽严相济政策本身蕴含着谦抑理念的要求。事实上,该政策的基本精神之一正是“宽字当头”,倡导在刑事司法中先考虑宽缓处理,即优先运用非刑罚或轻缓制裁,尽量减少严厉刑罚的适用。这与刑法谦抑所强调的“少用刑罚”不谋而合。有论者指出,“宽字为先”并非意味着对犯罪一概从宽,而是要求在刑事立法上将刑法作为最后手段,在司法中能轻则不重、就低不就高。这种政策指导正是对刑法谦抑原则的呼应和具体化。可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体现了谦抑精神的人道主义关怀和慎刑思想,而“严”则保留了必要的威慑功能,使谦抑原则的实施不致演变为放纵犯罪。二者的价值共鸣还表现在都强调刑罚的理性化:宽严相济要求刑罚有度、罚当其罪,刑法谦抑要求刑罚必要且适当,二者均反对过度刑罚和恣意严惩,这为二者的融合奠定了理念基础。
2. 制度发展上的相互促进: 在我国近二十年的刑事法律改革中,宽严相济政策的推行推动了一系列体现谦抑精神的制度创新。首先,刑事立法领域通过宽严并济实现谦抑价值。典型地,自宽严相济政策确立以来,我国刑法逐步限制最严厉刑罚的适用范围:2011年以来通过刑法修正案连续减少了22个死刑罪名,显著减少死刑适用。同时,立法上增加了诸多轻罪罪名或将某些犯罪的量刑幅度降低,以便于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施以轻缓处罚。这种“重刑减缩、轻刑丰富”的立法走向,正体现出谦抑原则对刑罚体系的渗透——将严厉惩罚保留给极端严重的犯罪,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尽可能采取非刑罚或轻刑手段,避免刑法介入过深。其次,在刑事司法程序上,宽严相济政策催生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新措施。这些制度的共同特征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轻罪或初犯给予程序上的宽缓处理,从而降低刑罚的负面影响,契合了刑法谦抑“能不诉则不诉,能不捕则不捕”的要求。例如,“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提出,就是在宽严相济政策背景下加强落实谦抑原则的体现: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高者尽量不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以减小刑事司法对个人权利的不必要侵害。可见,宽严相济政策在实践中为刑法谦抑原则提供了实现的平台和契机,使得谦抑理念由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反过来,刑法谦抑原则又丰富了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论内涵。正因为有谦抑理念作支撑,宽严相济才能突出“宽”的一面有人权保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确保“从宽处理”不仅是出于政策考量,更有深厚的法理依据。很多刑事政策措施(如前科消灭制度、社区矫正等)的引入都借重于谦抑理念对于司法文明的导向作用。总体而言,宽严相济与谦抑原则在制度层面形成了良性互动:政策引导制度改革体现谦抑,原则保障政策实施不逾越法治底线。
3. 实践运作中的辩证统一: 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宽严相济政策与谦抑原则需要辩证统一地加以贯彻。一方面,谦抑原则为宽严相济的实施提供了原则边界。司法人员在决定从宽或从严时,应以谦抑理念为尺度,确保任何严厉手段的运用都有其必要性与相称性,防止因政策需要而突破法律和人道底线。同样,对于从宽处理,也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擅自免除应有之罪责。谦抑原则因此起到一种“安全阀”作用,规范了宽严相济运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另一方面,宽严相济政策为谦抑原则的落实赋予了灵活的方法论指导。谦抑要求减少刑法介入,但究竟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少用刑罚”需要具体指引,宽严相济政策提供了这方面的实践指南——它明确提出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操作准则,以及区分轻罪重罪、初犯惯犯等不同情形分别对待的方法,使谦抑精神在办案中有了可执行的标准。正如刑事司法实践中强调的,“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求司法人员把握好宽与严的尺度,在全面考虑犯罪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后,作出既体现谦抑克制又不失应有惩戒的裁量决定。事实上,宽严相济的关键在于“济”,即恰当处理宽和严的关系。这种关系处理得当,二者并行不悖: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本身也是谦抑理念的要求——因为唯有对极端恶性行为科处严刑,方能避免更广泛更频繁的暴力发生,从宏观上减少社会所需承受的整体刑罚之“痛苦”;而对轻微违法的宽大处理,同样是宽严相济背景下谦抑精神的直接体现——用较小的代价解决纠纷,避免小案酿成大害,降低刑罚副作用。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谦抑原则应水乳交融、相互依存:谦抑原则为宽严相济划定法治与人道底线,宽严相济政策为谦抑原则注入实践操作理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刑事司法的终极目标——既有效防控犯罪,亦最大程度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存在的冲突机制
尽管宽严相济政策与刑法谦抑原则在理想状态下能够有机统一,但在刑事司法现实中,两者之间仍可能出现矛盾与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立法取向上的紧张: 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护法益、惩罚犯罪,因此从犯罪控制的角度出发,往往倾向于扩大刑罚覆盖面,以增强对潜在违法者的威慑。然而,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对刑法规制范围予以克制,以防止刑法过度侵入公民生活领域。这就形成了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为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利益,刑法打击范围“越广越好”;但从保障人权和避免滥罚出发,刑罚适用范围又“越窄越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为导向,可能主张“刑法的适用范围越宽越有利于社会安全”;但处罚范围越宽,也意味着对更多行为动用刑罚,从而对公民自由形成更大的限制,损及刑法应有的保障功能。在立法实践中,这一冲突表现为:面对新型违法现象或社会危害,宽严相济政策的“从严一面”可能推动增加新的罪名、加重法定刑,以彰显严惩态度,而谦抑理念则对此保持警惕,要求立法者慎立新罪、慎重加刑,以免刑法“犯罪圈”无限扩张。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中,一方面在严格控制新增罪名和刑罚;但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需要也不断将某些行为入罪化、提高法定刑,这背后就是刑事政策考量与谦抑理念博弈的体现。如果立法上缺乏对谦抑原则的充分考量,片面强调“从严打击”,可能导致刑法制裁面过宽、过严,陷入“以严治罪”与“谦抑慎刑”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