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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实现两者在目标、功能和工具层面的高效协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确立为重要原则,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文在梳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结构经济学等理论的基础上,对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及其对政府—市场关系的新要求进行系统阐释,界定“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概念、功能边界及评价维度,构建“制度规则—运行过程—绩效结果”三位一体的协同分析框架。通过对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素市场化配置、宏观调控与产业政策、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等领域典型实践的分析,本文揭示了当前协同机制取得的显著成效及其内在机理,同时指出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政策协调存在碎片化、数字经济条件下边界模糊等问题。进而,提出从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优化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政府与市场协同互动制度安排、强化法治与评估约束等方面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良性互动的制度路径。研究认为,只有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同向发力,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综合优势,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关键词: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政府与市场关系;协同机制
第一章绪论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有机结合。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发展阶段、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的深刻变化,传统依靠要素投入和粗放扩张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与此同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作为未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如何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形成良性互动的协同机制,已成为理论界和政策实践亟须回答的重大课题。
二、研究意义
从理论层面看,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长期关注的核心主题。西方主流经济学长期在“大市场、小政府”与“强政府、弱市场”的二元对立中摇摆,难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理论解释框架。我国提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命题,是对传统“市场失灵—政府干预”范式的超越,强调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人民主体地位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统一。系统研究二者协同机制,有助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成果,也有助于深化对新结构经济学“市场主导+政府因势利导”思想的理解与运用。
从实践层面看,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应对内外部风险挑战的过程中,单纯依赖市场或单纯依赖政府都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局面。只有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治理的相互促进,才能在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维护总体安全、促进共同富裕。因此,从协同机制视角研究“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对于优化宏观经济治理、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价值。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方学界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等领域。一方面,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强调在公共产品供给、外部性矫正、信息不对称等情形下需要政府干预;另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又指出政府决策同样存在信息约束与激励扭曲,可能导致寻租和效率损失。总体上,这些研究为理解政府与市场边界提供了重要视角,但难以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党领导下的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融合。
国内研究方面,学者们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开展了大量探讨,形成了从“计划与市场关系”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论演进脉络。一部分研究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政府和市场关系实质上是国家与市场关系,国家性质和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其内在特征;另一部分研究在新结构经济学框架下,重点阐释“有为政府”的内涵及其与“有限政府”模式的差异,主张通过因地制宜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协同。最近几年,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等议题的研究,进一步凸显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在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转变、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针对“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中‘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机制”的系统研究仍相对不足,尤其是在协同运行逻辑、制度机制设计以及绩效评价方面仍有拓展空间。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以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分析起点,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协同视为该体制得以运行的关键机制。研究思路上,首先通过文献梳理与理论分析,界定核心概念,构建分析框架;其次,在制度与政策层面梳理我国近年来有关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素市场化配置、宏观调控与产业政策等改革实践,分析其中体现的协同逻辑;再次,从现实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探讨制约协同机制有效运行的体制性因素;最后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路径和政策建议。
方法上,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相结合。文献研究法用于梳理国内外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水平市场体系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规范分析法用于解析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的制度逻辑;案例分析法则关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等重点领域中体现政府与市场协同的典型实践,以增强分析的现实针对性。
第二章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理论基础
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涵与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础上,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与市场配置资源功能有机统一的经济体制。与初步建立阶段相比,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在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意义上完善市场体系、优化政府职能和提升治理效能。一方面,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各类要素在更大范围内高效流动;另一方面,要以更完备的产权制度、更加严格的公平竞争制度、更具约束力的宏观调控与风险防控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从特征上看,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场体系更为完善,产品市场、要素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等相互衔接、规则统一、透明高效;二是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更加成熟,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科技、环保等政策协调有序,能够实现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相结合;三是制度供给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统一,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手段弥补市场在收入分配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不足,为共同富裕奠定基础。
二、“有效市场”的内涵与评价维度
“有效市场”不同于抽象意义上的“无政府干预”市场,而是指在明确产权、统一规则、公平竞争和充分信息条件下,能够通过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效率提升并促进社会公平的市场体系。一方面,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分散的信息为基础实现自发调节;另一方面,市场有效运行依赖于规范的制度环境,包括清晰的产权制度、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严格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从评价维度看,可以从三个层面衡量市场的“有效性”。在制度层面,看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信用约束等基础性制度是否完备、可预期;在运行层面,看商品和要素能否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价格能否真实反映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市场主体能否公平参与竞争;在结果层面,则侧重于资源配置效率、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优化以及收入分配和社会福利改善等综合表现。只有在上述维度上达到较高水准,才能称得上“有效市场”。
三、“有为政府”的内涵与边界
“有为政府”是我国在长期发展实践中提出的重要命题。与“有限政府”不同,“有为政府”并非强调政府规模的简单扩张,而是强调政府在尊重经济规律、遵循市场逻辑前提下,能够因时因势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国发展阶段的政策,通过培育、监督、保护、补充市场来纠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正义和长期福利。
“有为政府”的边界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宏观层面,通过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区域战略和产业政策,引导资本、技术和人力资源在空间和产业间进行合理流动,防止市场自发运行导致的结构性失衡;二是在微观层面,减少对企业具体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多通过制度规则、信息服务和营商环境优化来间接影响企业行为;三是在社会层面,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供给,对弱势群体提供基本保障,通过再分配机制矫正市场分配结果。只有在尊重市场规律、遵守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政府的“有为”才能避免演化为行政性“越位”和“错位”。
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新结构经济学视角下的政府—市场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实质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国家的阶级性质和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其在调节经济关系中的角色和方式。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通过运用国家权力制定经济政策、发展国有经济、实施宏观调控,实现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因而,政府与市场既不是简单对立,也不是机械分工,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实现“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协同。
新结构经济学则从发展经济学视角出发,强调各国经济发展路径具有阶段性和结构性特点。其关于产业政策和政府角色的分析,主张在尊重比较优势的前提下,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由政府因势利导,通过基础设施建设、营商环境优化、政策扶持等方式帮助企业克服“先行者劣势”和协调失败。这一理论为理解“有为政府”如何在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结构转型中发挥作用提供了重要工具。
第三章当前我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运行的现实基础与实践
一、统一大市场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展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的政策文件,从商品和服务市场、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和技术市场到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形成规则统一、标准一致、信息互通的高标准市场体系。统一大市场建设既有利于打破地区分割和地方保护,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又有利于通过更大范围的竞争提升企业效率和创新能力,为“有效市场”提供制度基础。
在要素市场改革方面,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劳动力市场改革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劳动力跨区域流动性;资本市场改革通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升直接融资比例;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则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探索确权、定价、交易、分配等机制。这些改革共同提升了要素配置市场化程度,增强了市场的“有效性”。
二、宏观调控与产业政策中的有为政府实践
在宏观调控方面,我国构建了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工具、就业、产业、区域政策等协同配合的综合调控体系,既注重逆周期调节应对短期波动,又重视跨周期调节解决中长期结构性矛盾。特别是在应对外部冲击和重大风险时,政府能够快速协调各方资源,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在产业政策方面,政府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政策工具,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具有潜在比较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领域。同时,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对市场主体所有制和规模的歧视,引导产业政策从“选择赢家”转向“营造良好生态”。这类实践体现了“市场主导+政府因势利导”的基本思路,是“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的典型体现。
三、重点领域协同机制的典型实践
在科技创新领域,政府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完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同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金融支持,激励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市场则通过竞争机制筛选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两者形成“揭榜挂帅”“竞争择优”的协同格局。
在绿色发展领域,政府通过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能耗双控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减排信号和制度框架,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绿色投资降低碳排放。市场机制则通过碳价格、绿色金融产品等方式,将环保约束内生为企业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因素,推动绿色技术扩散和绿色产业发展。
在区域协调发展领域,国家通过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区域战略,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布局,引导要素在更大空间范围内流动和集聚,市场则在资源配置和产业分工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战略规划与市场自发调节的互动。
四、协同机制的总体成效
总体来看,我国在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素市场化配置、宏观调控与产业政策协同等方面的改革实践,推动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总体保持稳定,区域协调发展和绿色转型取得进展,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相关研究指出,我国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了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与有为政府优势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既有活力又有秩序。
第四章协同机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体系不完善制约市场效率
虽然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在部分领域仍存在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问题,地区间标准不统一、行政审批差异较大、隐性壁垒仍然存在,影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削弱了市场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能力。部分基础性制度仍需完善,在产权保护、破产退出、竞争政策执行等方面,还存在规则不够稳定、预期不够清晰、执行不够严格的问题,影响了市场主体的长期预期和投资意愿。
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带来的行政性失灵
在一些领域,政府“有为”与“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并存。一方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仍然较多,以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资源配置等方式替代市场机制,可能导致效率损失和寻租空间;另一方面,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领域,政府又存在“供给不足”或“供给不精准”的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部分地方在落实中央改革精神时存在选择性执行、形式主义,影响政策的整体效果。
三、政策协同与制度供给中的结构性约束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实现财政、货币、产业、科技、环保、区域等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但在现实中,不同部门、不同政策之间仍存在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和执行不协调的情况,容易形成政策叠加或相互抵消,削弱政策合力。一些非经济性政策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乏与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一致性评估,可能在无意中增加企业制度性成本,影响市场主体预期和行为。
四、数字经济背景下政府与市场边界的新挑战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平台企业在资源配置、信息传播和创新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一方面极大提升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平台垄断、算法歧视、隐私泄露和数据安全等新型风险,传统的监管工具和治理方式面临适应性不足问题。如何在鼓励数字创新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之间把握平衡,如何在维护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流通之间划定边界,考验着“有为政府”的治理能力,也对“有效市场”的制度基础提出新要求。
第五章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协同机制的制度路径
一、以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夯实“有效市场”基础
要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重点在取消地区保护、消除隐性壁垒、统一技术标准和监管规则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覆盖各类所有制经济的产权确认、登记、公示和司法保护机制,增强市场主体对长期投资的信心。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落实竞争中立原则,防止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降低守法经营成本,为“有效市场”提供稳定可信的制度环境。
二、以优化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塑造“有为政府”
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目标优化、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宏观经济治理格局,强化各类宏观政策的统筹与协调。一方面,继续发挥财政和货币政策在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中的主导作用,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前瞻性,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另一方面,将就业、产业、科技、区域、环保、住房等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强化政策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避免“各自为战”。在治理理念上,要更加重视规则型、法治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政府从“审批管理型”向“战略引导+公共服务+监管保障型”转变。
三、健全政府与市场协同互动的制度安排
在发展战略制定上,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因势利导”的基本原则,尊重市场在识别机会和选择技术路线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在协调资源、提供公共品和纠正市场失灵方面的能力。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政企对话机制、行业协会和商会平台,建立政策制定前的意见征集与评估程序,避免政策与市场实际脱节。在重点领域的制度创新中,鼓励采用“试点先行—评估总结—推广应用”的渐进式路径,在小范围内检验政府与市场协同机制的有效性,再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同时,要重视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在协同机制中的作用,通过信息公开、听证咨询、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公共决策和市场治理,使政策制定更加贴近市场实际和社会需求。
四、加强法治保障与监督评估机制建设
法治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保障。要完善与“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推动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政府权力边界和监管责任在法律层面明确化、可诉化。加强行政立法与经济立法的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在监督评估方面,要建立政府与市场协同机制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市场效率、社会公平、创新能力和风险防控等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制度优化的重要依据。强化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完善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和舆论监督等多元监督体系,防止政府在“有为”的名义下出现滥用权力和寻租行为。通过法治和监督双重约束,使“有为政府”真正成为“依法有为”“科学有为”,为“有效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结论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是我国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高效协同,是这一体制得以运行的核心机制。通过系统梳理理论基础和现实实践,本文认为:“有效市场”强调在统一规则和完善制度保障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效率与活力的统一;“有为政府”强调在尊重市场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前提下,通过科学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制度短板、维护社会公平。
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通过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宏观调控与产业政策协同、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实践,已经形成了政府与市场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但仍面临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策协同不足和数字经济治理挑战等问题。
未来,需要更加突出以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夯实“有效市场”基础,以优化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塑造“有为政府”形象,以制度创新强化二者协同互动,并通过法治和监督评估机制巩固协同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只有在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统一,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综合优势,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治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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