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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现代化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着力点。当前,我国经营主体总量持续扩大、结构不断优化,但仍存在制度性交易成本偏高、政策预期不稳定、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待完善、要素获取不充分、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经营主体活力的充分释放。本文在梳理经营主体活力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界定“经营主体活力”的概念与结构维度,构建“制度供给—政策环境—法治保障—主体行为—绩效结果”的分析框架,系统分析我国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多元主体在现实运行中面临的突出障碍,揭示其与政策供给失衡、制度设计不完善、法治保障不充分之间的内在关联。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政策创新和法治保障两个维度出发,提出通过优化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制度、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精准支持与风险分担机制、健全产权保护与权利救济体系、加强政府行为法治约束、提升司法权威与执行效能等路径,构建政策工具与法治规则协同发力、宏观制度与微观激励同向共振的制度机制。研究认为,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政策创新,以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和长周期发展预期,才能真正激发经营主体的内生活力与创新动力,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支撑。
关键词:经营主体活力;政策创新;法治保障;营商环境;产权保护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经营主体作为经济活动的微观基础,其数量规模、结构配置与活力程度直接决定着经济增长质量、就业吸纳能力和创新驱动水平。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市场主体总量实现持续快速增长,民营经济贡献了大量就业岗位和技术创新,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中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外资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中仍具有重要地位。总体来看,各类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并存、活力迸发的基本态势。
然而,从深层次看,经营主体发展依然面临诸多制约与约束。一是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上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加快,外部需求波动加大,部分企业订单不稳、成本上升、利润空间压缩。二是国内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与部分关键领域供给不足并存,要素价格结构调整和绿色低碳转型带来成本压力。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仍然较高,部分领域市场准入隐性壁垒、行政审批繁琐、地方保护和不公平竞争现象尚未根除。四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平衡不充分,产权保护、合同执行、破产退出、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还存在薄弱环节,司法救济成本较高、效率不均衡等问题依然存在。上述因素叠加,削弱了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信心与预期。
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政策创新与法治保障协同发力,系统消减制度性障碍,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制度供给的公平性与可预期性,进而激发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活力,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治理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首先,从微观治理与宏观制度的互动角度切入经营主体活力问题,有助于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理的认识。经营主体活力不仅是企业层面的管理问题,更是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构建“制度—政策—法治—行为—绩效”的分析框架,可以揭示宏观制度安排与微观激励机制之间的传导路径,丰富关于市场主体行为与制度环境关系的理论研究。
其次,将政策创新与法治保障视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双轮驱动”,有助于打破传统研究中将政策与法律割裂开来的思维模式,从制度逻辑上厘清政策工具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边界与协同,为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再次,在研究中区分国有、民营、中小微、外资等不同类型经营主体,考虑其在资源禀赋、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上的差异,有助于完善分类型政策设计和差异化制度供给的理论基础,推动从“一般主体”向“多元主体”视角的转变。
(二)实践意义
从实践层面看,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实现就业优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政策创新可以直接作用于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约束、要素获取及风险分担机制,法治保障则可以提升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增强经营主体的安全感和信心。通过深入分析经营主体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根源,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政策与法治路径,有助于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制度环境。
三、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围绕“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政策创新与法治保障”这一核心议题,本文主要展开以下几个方面研究:
第一,理论层面,梳理经营主体活力的内涵与结构,分析制度供给、政策环境与法治保障对经营主体活力的影响机理,构建分析框架。
第二,现实层面,系统梳理我国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状况,总结政策改革的经验与不足,揭示制度性障碍与治理短板。
第三,政策层面,从市场准入、要素配置、创新支持、区域协调和数字治理等领域,分析政策创新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逻辑与机制。
第四,法治层面,探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产权保护、规范政府行为和司法救济等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综合层面,提出政策创新与法治保障协同发力的制度路径,构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长效机制。
四、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制度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现行政策文件、法律制度和改革实践的梳理,从制度逻辑与治理效果两个维度分析其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需求,进行类别比较与机制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路径。
第二章 经营主体活力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经营主体与经营主体活力的概念界定
经营主体一般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各类企业组织与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其共同特征在于: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和责任,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价值增值。
经营主体活力,是指在既定制度环境和市场条件下,经营主体在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市场开拓、风险应对等方面展现出来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内在动力。它既包含短期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也包含长期的创新能力、组织韧性与可持续发展潜力。从经济学角度看,经营主体活力实质上是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技术进步的能力;从治理角度看,则体现为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下企业行为的动态表现。
二、经营主体活力的结构维度
经营主体活力可以分解为若干相互关联的结构维度:
第一,资源获取能力。主要包括融资能力、土地与空间资源获取能力、高素质人力资本和数据资源的占有与整合能力,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
第二,创新能力。表现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的研发与应用能力,以及创新成果的转化能力和知识产权的布局能力,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
第三,市场竞争能力。包括市场开拓、品牌建设、供应链协同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体现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与影响力。
第四,治理与管理能力。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和组织学习能力,影响企业对外部冲击的应对与内部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五,发展预期与信心。经营主体对制度环境、政策方向和市场前景的稳定预期,直接影响其投资意愿、扩张决策和创新投入,从而作用于活力的释放程度。
三、经营主体活力的影响机理
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经营主体活力是制度供给、政策环境和法治保障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制度供给通过界定产权结构、确立市场准入规则和构建竞争制度,决定了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边界和规则。制度清晰、稳定且具有可预期性,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强企业长期投资和创新的信心。
第二,政策环境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等政策工具,对经营主体的成本收益结构产生影响。合理的政策设计可有效缓解市场失灵,弥补结构性短板,形成对经营主体行为的激励与引导;反之,政策频繁调整、执行随意性强,则会增加不确定性,削弱经营主体活力。
第三,法治保障通过确立权利义务、规范政府行为和提供纠纷解决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和安全的权利保护。法治化营商环境越健全,越能够保证政策执行的透明、公正和可预测,有助于提升政策工具的实效性。
第四,经营主体自身的治理水平与战略选择,在制度与政策约束下对活力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制度与政策提供的是“环境约束与激励”,企业则通过内生治理与能力建设来“吸收”外部制度红利,两者共同决定了活力的实际表现。
四、多元经营主体的差异性需求
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在产权结构、资源禀赋、行业位置和风险偏好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活力激发的制度需求也具有差异性。
国有企业兼具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责任,其活力提升更多依赖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理顺政企关系、优化考核激励和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